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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撞脸“凤凰”,一审判赔500万元

2020年08月17日09:08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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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标撞脸“凤凰”,一审判赔50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凤凰佳艺公司)与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卫视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公司)之间的“凤凰”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凤凰佳艺公司在经营活动、网站宣传中使用的“凤凰”和相应图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该判决对于影视相关行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提醒相关企业合理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积极维权以及防范自身侵权。

  使用图标引发纠纷

  凤凰卫视公司与天盈九州公司诉称,凤凰卫视公司依法享有“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许可天盈九州公司使用。凤凰卫视公司运营的凤凰卫视自1996年启播,是华语媒体中最有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之一。天盈九州公司运营的凤凰网前身是1998年创办的凤凰卫视官方网站,是一个以互联网资讯门户为核心,涵盖宽频、手机、无线互联网服务的全新媒体企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凤凰卫视公司注册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标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凤凰卫视公司与天盈九州公司认为,凤凰佳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凤凰”等标识,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同时,凤凰佳艺公司擅自使用包括“凤凰”字样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报联系原告方代理人,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获得回复。

  凤凰佳艺公司辩称,凤凰佳艺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对外标识,与两原告经营的品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两原告认为凤凰佳艺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凤凰佳艺公司自成立以来尚未实际经营,两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报就该案联系被告代理人,对方拒绝了记者采访。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凤凰”的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已经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凤凰佳艺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系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来看,由于涉案商标经两原告的大量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被告的经营外观以及对被控侵权标识在媒体服务上的使用方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凤凰佳艺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也积极将“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相联系,系主动追求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误认的结果,该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凤凰卫视公司是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其中的核心字号“凤凰”经过原告多年的使用及宣传,已经在传媒领域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在传媒行业中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唯一对应的关系。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同属传媒行业,凤凰佳艺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凤凰”字号,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实际并不存在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与原告“凤凰”核心字号高度相似。凤凰佳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及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诞生的集网络、影视、杂志等于一身的立体综合体,被告法定代表人还对外宣称被告与原告“是一起的,是凤凰集团旗下”,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凤凰佳艺公司的以上行为显然是为了借助地理印象,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经营服务及其关联性产生混淆或误认,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及这种联想达到误导相关公众的效果,以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因素,法院综合判定凤凰佳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合理布局积极维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凤凰”文字以及图形标识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以及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包括“凤凰”字样在内的企业名称并宣称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是典型的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该判决对于相关行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该案揭示了近年来一种比较典型的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针对知名企业进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就是将他人的商标或字号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并虚构或暗示与他人具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此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侵权人的辩解往往是其企业名称是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具有合法性,试图逃脱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那么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侵权风险?

  张宏表示,由于企业名称的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审查该字号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与他人在其他行政区域登记成立的企业字号相同。因此,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控,一旦发现有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其商标或字号,应及时采取维权行动。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品牌建设,如果商标曾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则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他人的企业名称时可能会进行审查并禁止他人登记,从而加强保护力度。对于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企业而言,尽量在登记前查询该商号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以避免产生权利冲突。通常来说,企业应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从而实现全面保护。(赵瑞科)

(责编:林露、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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