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何以笙箫默》陷版权纠纷--知识产权--人民网
人民网

电影版《何以笙箫默》陷版权纠纷

2015年04月22日09:58    来源:工人日报     手机看新闻

如今,大量的网络小说成为了影视剧开发的“金矿”,有的不仅投拍了电视剧、网剧,还要拍摄电影,一部小说不止被一个影视公司所“相中”,以至于一些影视公司纷纷提早“囤货”,涉及到的版权问题层出不穷。

由杨幂、黄晓明主演的电影版《何以笙箫默》日前已宣布定档“五一”。然而,电影《何以笙箫默》的版权归属问题仍无定论。之前,电影在还未拍时就先遭遇了一场在光线传媒和乐视影业之间展开的电影改编权“互撕”战。究竟为何会出现这场纠纷?影视公司又该如何避免在影视剧本版权方面的纠纷?

事件回顾

《何以笙箫默》是网络热门小说,在被拍摄成为电视剧后,电影版也将上映。去年12月,乐视影业公布了该电影2015年上映的消息,随后原著作者顾漫却在微博上发出版权声明,称此前授予乐视影业为期3年的电影版权已于2014年9月10日到期。而在合约到期后,她与光线影业签订了该小说的电影版权合约。

而乐视影业表示,公司在合同期内完成了剧本改编,合法拥有剧本完整著作权及电影拍摄权,并于2014年8月20日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但光线传媒对该电影版权也无让步之意。光线影业透露,与顾漫签订的是电影改编和摄制权,期限是3年,电影由顾漫亲自担任编剧,目前正在全力筹备剧本中,选角也同步开始。

其实不难看出,乐视影业凭借着《摄制电影许可证》投拍了电影,而光线传媒因手中有原小说的电影版权,所以不打算让步,于是造成了现在的僵局,并且是否会出现两个版本的电影《何以笙箫默》,不得而知。

法律解读

在这场纠纷里,两个公司孰是孰非?

首先要知道,在国内,电影发行前必须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如果不能获得这两证,那么其发行、公映以及商业化开发在中国大陆就无法进行。而乐视影业之所以拍摄了电影《何以笙箫默》,正是因为其获得了《摄制电影许可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影视作品制作的周期都很长,而且制作进程中会出现多方面的情况,续约是很常见的事,但像乐视影业与原作者顾漫这样续约没成功,就造成了现在的尴尬局面。

中银律师事务所闫鹏和律师表示,《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纠纷这一案例实际上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当今影视圈里与版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目前影视圈的交易惯例为:有资质的影视公司出钱购买知名作品(多为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影视版权,并约定一定的期限,影视公司有权在此期限内对该作品进行电影或电视剧的摄制。

“由于在国内制作影视剧存在方方面面的限制,涉及资金、主创团队等多重因素,往往在合约有效期内不一定能够拍摄成功,版权人在与影视公司签约时,需要考虑到这一情况。”闫鹏和表示。

实际上,近年来,类似《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纠纷的案例也有很多,闫鹏和介绍道:“有的版权人和影视公司签约后,影视公司支付了一半的款项,但因影视制作进程中遇到各方面问题,当合约到期后,双方发生了纠纷。一方面,影视公司不敢贸然去拍摄只支付了一部分款项的剧本,另一方面,版权人也因法律限制不允许将剧本卖给其他影视公司。”

当然,如果双方达成续约合作意向,那么上述难题迎刃而解。但如果双方达不成合作意向,影视公司可能面临先期付出的版权费和影视筹备费付诸东流的风险;而作者可能面临影视公司抢先备案或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与第三方版权交易受到妨碍的困境。

闫鹏和认为,在不改变原有版权授权交易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版权续约条件进行细化的方式来处理上述状况。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影视公司于授权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才取得影视拍摄许可证的,影视公司有权要求作者续约但须支付更高金额的授权费或者影视公司在授权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须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续约的谈判,未能达成续约的,不得在此期间内进行影视剧本备案。类似这样的具体而明确的权利限制,可以使双方对即将到期的作品版权提前做好规划,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的版权纠纷。

他山之石

由于影视作品制作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加上过于简单化的版权交易条款,导致了乐视影业和光线传媒现在的僵局。那么在国外,电影版权又是怎样的一种法律程序呢?

对此,闫鹏和介绍说,国外对电影版权的处理原则与国内不同,“国外的影视公司往往是购买已有作品在一段时间内的版权交易权来获得电影版权,他们标的是在该期限内享有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的优先权,而不像国内那样直接购买电影摄制的权利。”

闫鹏和进一步解释,“这就像股权和期权,购买的是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获得公司股权的优先权利和价格空间。并且,国外影视公司支付给作品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比较低,不像在国内,需要一次性支付高达几百万元的版权费用。”

接下来,国外影视公司可以在支付较少价款的基础上,先行进行筹备,如果筹备成功,再进一步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支付全额价款;如果筹备失败,则影视公司也不会损失过高。而对于作者来说,由于期权协议指向的是对作品版权的优先获得权而不影响版权实质归属,从而为作者的实质性权利保留了一定的自由,避免影视公司违背作者意愿行使作品权利。

在闫鹏和看来,国外这样的版权授权交易原则不会给影视公司带来太大的资金压力以及较大的项目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健康。国内的影视公司实际上可以针对影视市场的具体情况,有效借鉴。

谈及《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纷争的近况和解决办法,闫鹏和表示,目前还没结果,但在他看来,类似这样的纠纷,最终无非是原作者以及两家影视公司三者协商达成一个分成方案。

网络小说成影视剧开发 “ 金矿 ”

实际上,与电影版《何以笙箫默》状况相似的还有根据盗墓网络小说《鬼吹灯》改编的电影,据了解也有两部,一部是由乌尔善导演、陈国富监制的《鬼吹灯之寻龙诀》,主演分别是陈坤、黄渤、舒淇;而另一部《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则由陆川执导,赵又廷、姚晨、李晨等人担任主演,据称是陆川版《鬼吹灯》系列电影的开篇。据悉,两部电影都已经拍摄完成,有望将在热门档期上映。

当然,由《鬼吹灯》小说改版的两版电影并不存在版权纠纷,以此为例,是为了说明目前影视行业在创作上的倾向:大量的网络小说成为了影视剧开发的“金矿”,不仅投拍了电视剧、网剧,还要拍摄电影,并且一部小说不止被一个影视公司所“相中”,围绕小说改编的电影出了一版又一版。由于市场行情大好,以至于一些影视公司纷纷提早“囤货”,密集收购网络小说电影版权。这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风险问题,必然要求版权人以及各影视公司谨慎对待,才能够避免利

另外,抛开法律常识说句题外话:这些同名影视剧挤在较短时间内上映,影视公司看中的是网络小说本身的人气。但是这些同题材影视作品“撞车”的后果,会不会让观众“看腻了”?并且一部网络小说拍摄不同的电影版,能经得住几遍折腾?观众无非是看不同的演员,演同样的故事。因此,在影视公司相继收购网络文学电影版权的时候,也该考虑下这么做的实际效果到底如何了。(于帆)

(责编:王凤一(实习生)、马丽)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10658000,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
浏览过此新闻的网友还阅读了以下新闻
  • 往日热闻
  • 精彩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