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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行业洗牌 版权许可路在何方

2015年04月03日09:2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数字音乐行业洗牌 版权许可路在何方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报告显示,国内网络音乐的用户规模2013年时已达到4.5亿,2014年增长到4.78亿,而手机音乐用户人数则由2013年的2.91亿急增至2014年年底时的3.66亿。庞大的网络音乐市场,尤其是增长迅猛的移动音乐用户群,引得各大互联网公司悄然布局——或花大价钱购买版权,或抱团取暖结成联盟,或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对于整个数字音乐市场而言,版权仍是行业发展的关键词,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版权许可模式仍是困扰行业的瓶颈问题。

核心提示

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是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2000年10月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大会上提出并获得通过的。自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是1970年《WIPO公约》生效的日子。今年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在数字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海量使用给维权带来了很大挑战,而完善授权许可模式成为当务之急。本版“特别关注”聚焦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版权许可该走向何方。

自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后,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规范数字音乐著作权的重要权利。鉴于数字音乐的商业经营往往伴随作品海量、更新频率快的表现方式,著作权人、使用者难以直接对接授权许可分配的实际操作,因此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为集体管理方式的重要权利内容之一。当前网络环境不断升级,数字音乐产业规模也愈趋庞大,肩负着海内外音乐著作权人的期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此在授权许可领域进行了耕耘和探索。

产业现状: 类型多样,巨头争锋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音乐的发展,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传统的音乐MP3下载业务到无线增值业务(手机铃声、彩铃),发展到现在的在线播放业务(音乐播放软件听歌),数字音乐的业务类型已变得多样化。目前,国内数字音乐业务大概有3个类型。

第一,无线增值业务。无线增值业务指建立在移动通信网络基础上的,除了语音以外的那些数据服务,包括短信、彩信、彩铃、IVR、WAP、KJAVA/BREW、PDA等。其经营主体主要是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此项业务近年已大幅萎缩。

第二,互联网在线音乐业务。其主要涉及的业务类型为在线下载、在线音乐播放软件、网络音乐电台等。这个领域的经营主体主要有腾讯QQ音乐、百度音乐、虾米音乐、天天动听、多米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网易音乐、豆瓣FM等音乐公司。这些公司的业务近年已占据互联网音乐市场90%以上规模。

第三,手机终端业务。这是我们通常说的苹果手机和安卓手机终端播放软件。其中手机终端音乐播放软件也是以上述第二个类型的公司为主,其业务规模同样占据本项业务总体的90%。另一类音乐应用软件主要是在线卡拉OK唱歌软件,如唱吧、天籁K歌、K客、K歌达人等。

存在问题:权利分散,谈判艰难

首先,亟须一个能够实际解决授权问题的著作权许可模式。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数字音乐使用的特点是海量,而数字音乐运营商需要的当然是整体无忧地解决音乐著作权而非个别解决——这就是解决数字音乐著作权最现实的问题。这也正是个体著作权人、公司无法取得与音乐运营巨头们对等的谈判地位,即便诉讼维权也不能取得良好效果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数字音乐著作权分散、混乱,权利人各谋利益,未能形成合力。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投机取巧的著作权代理公司,他们面对权利人时承诺可以获得高收益,面对网络音乐运营商时则声称拥有各种著作权。且不论真假如何,在一些网络音乐运营巨头眼中,著作权多头的乱象使得词曲权利人成为一盘散沙。

再次,互联网音乐产业尚未形成用户可接受的收费模式,音乐运营商不愿承担过多的著作权成本。

一方面是无线增值业务收入锐减,一方面是互联网音乐仍以广告收入为主,市场上用户免费使用的习惯不变,因此互联网公司对音乐著作权,特别是词曲著作权的投入比较谨慎。除了极少数互联网音乐巨头外,多数企业根本不愿意过多地承担著作权成本,进而造成音乐权利人的整体著作权收益偏低。

最后,著作权谈判艰难,往往不得不借助诉讼维权、政府协调等手段。

同一些音乐使用者特别是巨头们谈判合作,周期都比较长,过程也比较艰难。在司法判赔力度普遍不大的现实环境下,诉讼维权更多成为一种让对手坐到谈判桌上的手段。即便到了司法诉讼阶段,也会碰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头痛问题,此时依靠政府协调成为必然的选择。

著作权许可模式尚未建立,数字音乐著作权分散,收费模式未形成,谈判艰难。

随着音乐网站运营成本特别是音乐版权成本的提高,无线增值业务的萎缩,众多中小型音乐网站及内容提供公司(SP)逐渐被市场所淘汰,数字音乐市场逐渐形成了三大运营商及腾讯QQ音乐、百度音乐、虾米音乐、天天动听、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等几大音乐巨头瓜分市场的局面。

目前国内数字音乐业务大概分无线增值业务、互联网在线音乐业务、手机终端业务3个类型。

众多中小型音乐网站及内容提供公司(SP)逐渐被市场所淘汰,数字音乐市场逐渐形成了三大运营商及几大音乐巨头瓜分市场的局面。

许可思路:建主渠道,加强维权

面对数字音乐产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势,才能逐渐消除乱象,让音乐运营巨头们走到规范著作权的道路上来。具体而言,集体管理的工作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建立数字音乐词曲著作权“主渠道”的许可合作模式。

2011年,音著协与百度公司从诉讼走向合作,在国家版权局的支持下,共同开创了数字音乐词曲著作权“主渠道”的合作模式。这个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的作用,最大化解决海量作品整体授权难的实际问题。而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因其成本较高而水分过多,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都太差,且不能带来著作权整体保障,故在现实中遭互联网行业摒弃。要想保护词曲权利人的利益,必须面对现实,另辟道路。

音著协和百度公司达成的词曲著作权“主渠道”的合作模式,就是在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领域,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整体解决音乐网站所涉及的词曲著作权问题,即互联网企业把相关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使用费交给音著协,再由音著协具体负责词曲著作权使用费的清算——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及转付。此合作模式一举解决了数字音乐产业权利人和使用者难以有效对接,且词曲权利人个体的利益诉求很难受到音乐运营巨头们重视的实际困难。

第二,通过各种努力和尝试践行“主渠道”模式,与一大批数字音乐运营商建立许可合作关系。

其中无线运营商有中国移动(华语音乐词曲、境外音乐词曲)、中国联通(数字音乐整体清算),互联网音乐公司包括百度音乐、腾讯音乐、虾米音乐、多米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豆瓣FM、爱唱数码、上海人人、迅雷、京东、芝兰玉树、豆网等,APP客户端包括唱吧、天籁K歌、K歌达人、K客、移动练歌房等。

从许可数量和质量上来看,经过长达五六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音著协在互联网音乐词曲著作权许可领域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合作企业的规模已经达到了国内数字音乐产业的90%以上。从合作实践来看,以上合作企业基本能够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每年向音著协支付相应的数字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音著协也均按照既定的分配规则向海内外相关权利人进行分配,对权利人的著作权利益给予了重要保障。

第三,加大维权力度,促使更多音乐运营商合法使用音乐。重点工作有合作谈判、行政投诉、诉讼3个方面。音著协与中国电信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与网易音乐也正在谈判中。在行政投诉方面,针对涉嫌侵权的企业向国家版权局发起投诉。在诉讼方面,音著协近期提起了天天动听音乐公司侵权案,此案已经于今年1月23日在上海开庭。

建立和践行“主渠道”许可合作模式,与运营商建立合作,加大维权力度。

(责编:王凤一(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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