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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峰:互联网文化消费版权受侵害取证难度更大

2013年09月27日08:53    来源:光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田晓峰:互联网文化消费版权受侵害取证难度更大

图为研讨会现场,田晓峰做互联网文化消费中版权保护发言。(资料图片)

9月26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主办的2013年互联网时代文化消费新趋势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是“首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的九大系列专题活动之一,会上,北京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晓峰认为,在互联网文化消费中,与以往相比,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风险更多,被侵权后取证的难度更大。

以下内容是其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文字实录。

大家好!今天既然是研讨会,我希望大家以轻松的心态来共同探讨一下版权保护的问题。

现在与以往相比,第一,侵权手段更丰富了。原来仅仅是固定的、单纯的通过网络陷落来更改,现在由于网络与通讯技术相融合,2G,3G,4G等各种网络传播方式,都是可以传播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比以前要复杂得多,可以说现在立法者的脚步也跟不上了。

第二,跟以往相比,侵权机会更多了。现在大家几乎每个人手里都有一两部手机或者终端,随时随地都可以上网,有一点时间就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精神活动。所以现在侵权的机会比原来多了。

第三,侵权的取证难度更大了。以往的侵权主要集中在办公室,家庭,网吧,IP地址是固定的。现在只要有手机电话信号的地方,就可以上网,就可以传播各种信息。所以现在侵权取证的难度比以往应该是大了很多倍。

今天在这里,我们给企业家和消费者提出几个建议,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企业家来说,首先应该完善个人的版权建设,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种版权文件,授权文件。据我们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很多案例中,虽然说当事人掌握了很多权力,也确实是遇到了侵权,但是打起官司来往往很多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本原因在于,由于我们的权力往往是来自于多种授权转让,或者是其他的权力转让,甚至有些权力还来自境外。所以只要我们的工作有一点疏忽,不够严谨的话,就可能使权力文件存在瑕疵。从司法实践来说,存在瑕疵的权力通常法院是不给予保护的。

给企业的建议,第二点,就是推动版权立法工作,积极参与建设壮大行业协会,打击孤立盗版企业。有关立法工作,大家来看这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但是在这里我要说,国家和政府需要考虑立法的事情很多,有非常非常多的事情要做,这个推动力其实更多的是来自于企业,来自于社会的需求,或者说来自于企业家的推动。

所以立法工作不是国家政府的事情,是我们所有互联网企业共同需要承担的责任。

大家也不要小看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把这个行业所有企业团结起来,共同打击盗版企业,它发挥的作用在很多时候比行政手段还要有效。关于这点在国外有大量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给企业家的建议最后一点,希望大家会同有关专家,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系统研究版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可以采用行政、刑事、民事等多种法律的手段,行政手段包括版权文化部门,还有工商部门,当然还有其他很多政府相关部门,实际上都可以参与的。

刑事主要指的是公检法机关,刑事的工作特点,它对侵权盗版企业威慑力比较强,所以在有些时候,应该说刑事手段也是必不可缺的。

给消费者个人提几个建议,自觉回避抵制盗版网站,避免不良信息侵害,也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更不能向其进行移动支付。

第二,建议消费者不利用终端设备传播侵权作品,一定要认识到这是违法的,严重的话还会构成犯罪。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获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上传他人作品在500部以上的,或者上传他人作品被点击在5万次以上,只要达到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两项半数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所以说侵犯版权犯罪门槛并不高。

希望大家能尽自己的义务,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侵权版权行为。如果政府或者有关企业有很多的措施,相信广大消费者会有这方面的理解。

今天谈的主要问题是几个跟版权保护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说比较敏感,也涉及到现在版权保护工作,执法的现状,有些问题仅仅是个人的一些看法。

第一点,避风港原则的问题。它最先是由美国提出来的,但是在前几年我们国家的立法也进行了借鉴。

避风港原则简单说,就是从事网络空间服务的企业,在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收到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通知,他要马上删除权利人的作品,就可以不承担侵权的责任。

关于这一点避风港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侵权盗版企业最主要的问题,也被多数被侵权企业意见最集中的地方。据我们了解,很多侵权企业一分析利用这点来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他们也化身消费者,上传他人作品。所以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建议有关立法部门是否考虑,能对各个网站上传他人作品,对上传者进行实名制。

而且可以考虑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之内,对上传者上传他人作品的总量进行监测。

第二,讲一下版权网站广告商的问题。版权网站收入主要就是广告收入,广告商就是版权网站生存最可靠的经济来源。民法规定,进行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认为如果广告商明知自己的广告财产存在侵权行为,仍然在上面刊登广告,应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记得几年前,搜狐曾经起诉过可口可乐广告商,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追究。我个人认为在这里,我们企业是否可以考虑,在诉讼前进行一个前置的程序,如果我们发现某个网站存在侵权行为,我们是非可以考虑先主动的以权利人的身份,向广告商发函,要求他停止在侵权网站攀登广告。如果广告商不撤下广告,实际上他就构成了间接行为,我们可以把广告商和侵权网站共同告上法庭。

我们还要强调一下工商部门对广告商的管理,如果说版权文化部门在执法中明确了版权企业存在版权的事实,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就可以对在版权网站做广告的广告商进行处罚。这种处罚包括行政处罚,也可以在适当的场合给予暴光。

所以针对广告商,应该说我们在很多场合下,还是利用现有资源,有办法来打击和遏制的。

最后一个问题讲一下消费者的问题。现在侵权版权之所以屡禁不绝,其实大家都知道根源就在于侵权版权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免费欣赏已经成为侵权版权企业的主要武器。所以我们正规的企业是不是可以考虑,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把免费以多种盈利优势,和打击侵权版权结合起来,尽量争取广大消费者支持。来共同用市场的力量打击版权企业。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就不讲了,以后有机会跟大家交流,谢谢大家。(吴劲珉)

(责编:葛蕾(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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