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公司打工,等熟悉业务后离职自立门户,这样的工作方式已成为很多有志创业的“80后”快速入行的途径。然而,有的人在离职前还会顺便拷贝一些业务资料,便于今后发展,自以为不侵犯公司秘密、无关公司痛痒,哪知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近日,诸暨工商就查处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80后”张某在诸暨市某广告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与该公司签订了包含有对公司文件、方案、照片等有保守公司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但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拷贝了属于公司的客户名单,以及涉及市内多家客户的原始图片。
2010年5月,张某从该公司辞职,先后在店口、市区开办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广告工作室,均从事与该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业务经营活动。
在张某从事个体工商户期间,承揽了某集团的画册广告业务,在画册中使用了少量从原广告公司拷贝的涉及该集团的原始图片。该画册后被原广告公司发现,公司认为这些原始图片属于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该公司与客户在长期的业务关系中形成,需耗费一定人力财力才能取得的原始数据,可重复使用,能为公司带来实质经济效益。
该广告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使该公司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并提供了包括该广告公司与张某之间合同关系及对员工的相关保密守则等证据。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对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电脑硬盘上找到了张某从该广告公司窃取的原始图片以及客户名录等资料。在事实面前,当事人张某对其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工商机关已经对张某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载有商业资料的文件资料返还该广告公司,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杨挺)
来源:市场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