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首次制定了新版出版合同示范文本,并于昨起向北京地区出版单位、著作权人推荐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包括《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均附有使用指南。其中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首次囊括了根据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可获得全方位保护。
1992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1999年进行了修订。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冯俊科表示,以前的著作权使用范围比较窄,图书出版合同比较小,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该合同样本已无法适用当前形势,“目前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出版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激增趋势,就说明了这一点。”为此,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前出版行业发展的特点,历时半年的时间,制定了这一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更加丰富,对作者和出版社双方的约定更加细致。其中《图书出版合同》分为“权利许可”、“作品要求”、“作品交付”、“作品出版”,共13条,对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全面体现。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则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合同签订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等全部权利。
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徐波认为,再强势的创作者,在人员配备和法律知识的掌握上都会有很大的差距,很容易造成签约不顺利。而此次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双方权利有了细致约定,将会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对形成诚信的出版关系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对避免出版纠纷的出现发挥了作用。
作家周大新则表示,过去签过很多合同,并不知道作者究竟有哪些权利,因此还签过屈辱的合同。而此次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让作者明确了诸多权利,“以后签合同,我不会只关心稿费,还会关心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这也让我和出版社谈判的时候更有依据了。”
目前,出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样本可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记者 路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