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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4大典型案例 你中招了吗?

2013年04月23日08:57    来源:重庆日报    手机看新闻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市一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去年受理的518件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1

  专柜不能明显区分

  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原告红双喜公司所拥有的“红双喜”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在我市一家超市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一副,经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系案外人何某,何某在其超市的自由选购区外租赁了柜台,该柜台独立经营、独立收银,其销售行为与被告无关。

  【裁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经营的柜台可以让一般消费者识别出是区别于被告(超市)的独立经营主体,因此,被告应对涉案商品的销售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

  【点评】如果设在商场的专柜由于其名称、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上的名称不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是与商场不同的经营主体,那么该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在商标侵权中可以被界定为销售商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案例2

  房产品牌受保护

  小区取名需谨慎

  【案情】原告成都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于2004年在房地产领域注册了“麓山”和“LUXEHILLS”商标。被告重庆某公司将其在重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名为“富悦 麓山别苑”,并在该楼盘的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麓山”和“LUXEHILLS”标识,因此被告上法院。

  【裁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LUXEHILLS”标识,原告同意被告在涉案项目上继续使用“富悦 麓山别苑”标识,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补偿金。

  【点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项目名称时应当谨慎,避免混淆,一旦侵权,不仅面临赔偿,还要变更项目名称,代价极其高昂。不仅涉及房管、国土、规划、公安等多个环节,手续复杂,而且还可能引起与购房者的纠纷。

  案例3

  雇员掉包真酒

  雇主销售担责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五粮液”文字商标以及“W”图形商标的使用权。被告是我市一家五星级酒店经营者,其员工孙某将酒店购进的五粮液真品调换为假酒销售给消费者,被发现后,酒店声称掉包真酒系员工个人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无论什么原因,被告销售了假冒五粮液白酒,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权,对原告公司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实施了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对于员工的选任、监督不当,对于财物管理不善,导致其员工将真品调换为假酒,致使假冒五粮液白酒流入市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点评】基于商标侵权判定的一般原理,被告销售假酒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对于商标侵权的定性没有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审查其是否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

  案例4

  荷兰造船大鳄跨国维权

  重庆造船企业遭起诉

  【案情】原告荷兰某造船公司在中国拥有名称为“具有锚柄的锚”的发明专利。原告诉称被告重庆某船舶公司、重庆某船舶产业公司于2011年5月至8月期间,生产并销售了2吨重MK6型锚,该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

  【点评】重庆的造船业在中国内陆地区一直处于领先状态,但重庆本土造船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欠缺,涉嫌侵犯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现象不利于重庆本土造船业的进一步发展,相关行业应对此引起高度关注。 ( 刘洋)

(责编:魏艳、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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