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16日电(记者 赵晔娇 实习生王译萱)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个通病,即维权成本高,而侵权赔偿的金额过低,被侵权者“贴钱维权”的现象是屡见不鲜。
日前,上市公司同花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中国新闻网稿件。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同花顺侵犯了中国新闻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一审判决,每篇被侵权稿件的经济赔偿金额最低为100元,最高为500元,绝大多数为200元。在这场纠纷中,中新网为每篇稿件支付的律师费即为2000元。侵权赔偿金额是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市场知名度、发行时间、侵权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参照文字作品稿酬标准后决定的。
中新网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中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的稿酬为30-100元,但是这一规定的实施时间是1999年6月1日,物价水平已今非昔比。十多年前的稿酬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
对此情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对此观点表示认同,在他看来,长篇文字作品调查、采写时间花费多,比较艰辛,应该要考虑文章的深度、广度、作品的字数等情形,更应注意著作权的保护。“当作品被侵权时,要根据实际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恶意程度、字数多少、采编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对于文字作品,按照现有标准最高5倍的‘惩罚’,实际还是比较低的。”
持有同样看法的不仅是这两位律师,中国作家联盟的代理律师王国华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韩寒、麦家等20多位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苹果应用程序商店摆上“货架”出售。苹果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1.2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人民币。
这样的判决结果与之前当事人提出的索赔556万元的差距较大。王国华此前接受采访时认为,此案的维权成本与获得的收益差异很大。他说,该判决没有考虑到这些作家作品本身的市场价值,也没有考虑到维权的成本支出。
面对赔偿标准较低的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认为,这是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
李永明向记者解释,赔偿损失是众多侵权法律责任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对企业来讲,更多的是为了认定侵权,并由法院来认定侵权,责令停止侵权,从而赢得市场、获得市场,其次才是追求经济赔偿。”
除了赔偿较低的问题外,实际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很难量化。
李永明向记者表示,首先按照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看,实际上很难量化。“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东西,权利人有形的损失很难计算。”
“其次,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来看。在民事案件中,权利人很难获得侵权人获利的证据。同时,侵权人也会隐匿相关证据。”李永明如是告诉记者。
最后,李永明告诉记者,在前两种情况无法计算的情况下,《著作权》就引入了法定赔偿制度。“这时,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给予判决50万以下的赔偿。”
“鉴于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因此法律设定的赔偿原则大部分是基于‘填平原则’。”李永明如是向记者解释,权利人的损失如同一个坑,实际造成的损失将其填平,这就是理论上讲的赔偿原则。
据悉,中新网已提起上诉,要求增加侵权赔偿金额,并要求同花顺在中新网、新华网、同花顺金融服务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将于4月17日开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