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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永恒主题。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全面激发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此,本网站特推出文件解读系列报道,邀请业界专家学者就其中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权威解读,以飨读者。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创新驱动发展”是党的十八大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印发,旨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为贯彻上述战略构想,文件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这一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指明了今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全文]

强化和践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已经发展到了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阶段。可以说,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首当其冲应当强化和践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足以动员民心、鼓舞士气。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第二部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中,专门列出一章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其中“严格”一词,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侵权、着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换言之,就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重拳、零容忍。[全文]

加强行政保护 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要顶层设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如何更好地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从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5个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执法措施。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各类侵权纠纷明显增多,立法时应当给予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更多选择权,鼓励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或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利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主体,划清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当事人被行政侵权后的救济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全文]

知识产权为创新机制改革提供源头活水


  《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并提出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加大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力度等具体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最直接的权利性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可以为我国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提供源头活水,对进一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创新效率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性作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对企业创新主体进行的一次再定位、再部署。这种新的定位和部署,突出强调了企业在“产业技术创新机制”中的主体性作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落实到产业和企业上去,就难以取得实际成效。和产业的归集性概念相比,企业是行动性主体,发展产业的重任,自然落在企业身上。[全文]

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意见》中,强调要“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这些重要部署,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运用,只有通过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才能实现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对接,激发财富创造,进而推动创新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创新驱动力不足,知识产权运用总体水平不高。因此,强化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是创新发展的基础。[全文]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意见》在其第三部分“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中,针对性地明确提出了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量化标准:“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此举与前不久在全国两会上备受关注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和《职务发明条例》起草中的相关热点问题讨论不谋而合, 标志着我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之体制机制改革步入新时代。
  《意见》第三部分明确指出了:“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这里强调的是“职务发明奖与酬, 成果转化在报酬;大河水涨小河流,激励创新当重酬”。而且要将其制度化、常态化和持续化,故需要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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