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在北上广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三年多的运作,充分兑现了推进国家战略、改善司法功能、统一裁判尺度、打造专业队伍、提升国际形象等改革预期,初步开辟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联合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打造《以案说法》栏目。走进庭审现场,剖析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注册的第9817109号“福特野马”商标,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野马及图”及“野马汽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福特公司的上诉,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详细】
因认为对方擅用其“快乐柠檬”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海仙踪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临城县快乐柠檬冷饮门市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冷饮门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三快公司停止在其平台对侵权销售行为的推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详细】
据悉,“币应”软件由芯片有限公司开发,2018年10月,因认为该软件涉嫌全面抄袭微信软件,其宣传语中的表述容易使用户混淆产生误导,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芯片有限公司及该软件运营商北京风气云飞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芯片有限公司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00万元。【详细】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久业搬场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didibc.com”域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详细】
区分演绎与复制行为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对原有作品进行了改变,而在于对基础作品的改变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文作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如果两者相比不存在实质性改变,仅作品载体发生变化,应构成对原有作品复制权的侵害,而不会产生新的演绎作品。希望这一观点能对读者有所启发。2015年7月,摄影爱好者王强以黄河落日为主题拍摄了一张照片。2016年8月,某刺绣文化传播公司组织工人以该照片为蓝本制作了刺绣作品“黄河落日”。王强发现后,便以自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某刺绣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笔者以该案为例,分析如何从从原创性看演绎与复制行为的区别。【详细】
近年来,很多企业喜欢在年末组织员工翻唱热门歌曲,再拍摄为视频后上传网络,并视为一种企业文化的宣传。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这一看似平常的现象后面,隐藏着不容忽视的版权风险。对于翻唱他人歌曲并上传网络的行为,很多人认为,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12种行为模式中的“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因此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然而,如果认真分析,就不难发现,翻唱他人歌曲并上传网络的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所规定的“免费表演”。【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