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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專利侵權,蘇泊爾很“受傷”

2021年01月15日08:4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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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被控專利侵權,蘇泊爾很“受傷”……

  圍繞一件涉及“蜂窩不粘鍋”技術的發明專利,(下稱涉案專利,專利號:ZL201310089292.6),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泊爾公司)和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下稱巴赫公司)爆發多起糾紛。2019年,巴赫公司公開刊登聲明,指控蘇泊爾公司專利侵權,隨后將其訴至法院,索賠1000萬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因認為涉案專利處於效力不穩定狀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先行裁駁了巴赫公司的訴訟請求。與此同時,蘇泊爾公司展開反擊,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起訴巴赫公司商業詆毀。近日,杭州中院對這起商業詆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巴赫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判決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杭州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張書青向本報記者表示:“授予專利權的本意在於保護和激勵創新,而非被當作商戰的工具,更不應成為詆毀他人商譽的幌子。在日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強調自主創新的今天,指責競爭對手侵犯專利權勢必會對其商譽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這種指責沒有確定的依據,極有可能構成商業詆毀,將需承擔法律責任。”

  証據不足,“維權”敗北

  雙方的糾紛源於一則在《羊城晚報》刊發的廣告聲明。

  2019年10月21日,時值“雙十一”前夕,巴赫公司在《羊城晚報》A3整版刊發廣告,聲稱“蘇泊爾:感謝你,要不是你的模仿,無人知曉蜂窩不粘鍋原創發明者是我”,掃描二維碼就跳轉至巴赫公司官網刊載的聲明,指控蘇泊爾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盜用康巴赫‘蜂窩不粘專利技術’仿造、銷售侵權產品”等。

  據了解,康巴赫為德國知名的廚具品牌,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巴赫公司經受讓成為涉案專利權人。

  此外,巴赫公司定於10月23日召開主題為“巨額索賠 百億損失”的專利維權發布會,向媒體通報上述情況。

  得知巴赫公司的上述維權行動安排后,10月22日,蘇泊爾公司以巴赫公司涉嫌詆毀商譽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杭州中院經審查后於24小時內,作出裁定並趕在巴赫公司新聞發布會前送達。

  同年10月23日,巴赫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起訴蘇泊爾公司侵犯專利權,索賠1000萬元。后因涉案專利在行政訴訟中被認定為不符合授權條件,杭州中院以涉案專利現處於效力不穩定狀態為由,先行駁回巴赫公司起訴,並認為若涉案專利經后續程序最終被維持有效,巴赫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權訴訟。該裁定現已生效。

  反戈一擊,一審勝訴

  2019年11月21日,蘇泊爾公司以商業詆毀為由,將巴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下稱中康公司)訴至杭州中院,要求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0萬元。

  蘇泊爾在起訴書中稱,巴赫公司本可以通過行政途徑、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其在沒有任何法律文書認定蘇泊爾公司的“X晶盾不鏽鋼炒鍋”侵權的情形下,即對公眾宣稱蘇泊爾公司“盜用”“仿造”等,甚至使用“虛偽”“跳梁小丑”等侮辱性的貶義詞匯評價競爭對手,編造傳播了背離事實的虛假信息,嚴重損害了蘇泊爾公司的商業聲譽,構成商業詆毀。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巴赫公司所發布上述信息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虛假、誤導性信息,對蘇泊爾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構成商業詆毀,判決巴赫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張書青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蘇泊爾公司與巴赫公司均主要經營廚房用品,二者之間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巴赫公司所發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義為蘇泊爾公司侵犯其專利權。但上述信息發布時,並無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認定蘇泊爾公司構成對巴赫公司專利權的侵犯。巴赫公司發布上訴信息缺乏事實依據,易對相關公眾形成誤導,使人誤認為蘇泊爾公司侵害巴赫公司專利權已屬既定事實。”

  對於該案判決,蘇泊爾公司法務總監趙冠群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了被告繼續擴散不實信息的行為,避免了損害的擴大,但是,蘇泊爾近30年積累下來的良好商譽在這次事件中已經受到了嚴重影響,而被告則通過違法的媒體公關手段在短時間內獲得了極大的流量和可觀的經濟效益。相較之下,300萬元的違法成本實在太低,我們在認真考慮上訴事宜。”

  記者就該案聯系巴赫公司代理人,對方表示目前不方便發表意見,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目前,該案仍處於上訴期內。

  誠信經營,守好邊界

  有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因商業詆毀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時有發生,商業詆毀本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存在同業經營者之中。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在趙虎看來,商業詆毀對詆毀者和被詆毀者的影響都是巨大的。“詆毀其他經營者的企業,不僅在法律層面要承受巨大的賠償責任,同時在道德層面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進而衍生出對其產品的質疑,最終導致企業在消費者中的信譽逐漸喪失甚至被市場淘汰。同時,商業詆毀給被詆毀企業造成的損失也是巨大的,必定會給其商業信譽造成嚴重損害。”

  那麼,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該如何避免上述侵權風險?

  趙虎建議:“首先,經營者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后決不能發表任何斷言,應當及時找相關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從法律的角度對侵權可能性進行判斷。其次,如果經過分析真的存在較大的侵權可能性,不應直接通過傳媒等手段自己宣告別人侵權,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官對是否侵權作出裁決,這樣得出的結論才具有信服力。”

  “企業要積極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助力良好的市場環境,但是絕不能盲目地濫用自己的權利,正當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將會得到法律、社會的認可,但是違背誠實信用濫用權利的行為不僅可能會引發糾紛,還有可能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趙虎說。

  張書青指出,通過詆毀競爭對手的商譽來進行競爭,或可吸引眼球並帶來流量的增長,於短期內似可獲益,但也必然對自身的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產生影響,從長遠來看弊遠大於利。良好的營商環境需要各方共建,隻有在良好的營商環境中,各個市場主體才能公平競爭,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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