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
筑牢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石(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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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推動科技創新和文化繁榮發展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震懾違法侵權行為,並指出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圍繞完善作品定義和類型、加大侵權行為懲治力度、加強與其他法律的銜接、落實有關國際條約義務等問題,進一步完善了著作權保護制度。
網絡小說被抄襲,得到的賠償會不會不夠支付維權的成本?創作短視頻產品受著作權保護嗎?……近日,公眾關心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了答案。隨著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11月1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有了最新的法律依據。
解決監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問題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我國著作權保護領域的基本制度,於1991年施行,經2001年、2010年兩次修改,對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保護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予以解決。”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袁曙宏說,這其中就包括執法手段不足,著作權侵權行為難以得到有效遏制,權利保護的實際效果與權利人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等問題。
針對監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的問題,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主管著作權的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
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此次修改著作權法,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強化了對著作權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完善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規范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為。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維權不再“得不償失”
今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召開了一場新聞發布會,主要內容是分析近年審結的涉影視衍生品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凸顯的相關法律及行業問題。
“隨著我國影視行業發展,影視衍生品開發及運營產業隨之蓬勃興起,涉影視衍生品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加。”發布會上,北京朝陽法院民五庭(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羅曼介紹,從取証方式看,權利人往往採用傳統公証的方式進行証據保全,周期長、成本高,難以有效應對數字時代背景下侵權行為高速傳播的現象。從維權途徑看,權利人多採用訴訟方式進行維權,訴訟固有的程序周期難以實現權利人及時制止侵權的迫切目的。
著作權維權取証周期長、成本高,而維權成功得到的賠償卻不足以彌補損失,“得不償失”的問題是當前著作權保護的難點之一。
“對此,可以採用懲罰性賠償措施,通過提高違法成本,震懾侵權人,同時,達到彌補著作權人損失,鼓勵著作權人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效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說。
此次修改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有的部門提出,為了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建議增加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規定。最終通過的修改決定採納了這一建議,不僅明確了對於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而且規定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完善了訴前保全制度,規定對於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為更好地固定著作權的權利証據,減少著作權維權過程中的舉証負擔,同時也為了方便公眾了解作品權利歸屬情況,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增加規定了作品登記制度。明確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明確短視頻等視聽作品著作權受保護
2019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全國首例廣告使用短視頻侵害著作權案。該案原告劉先生因認為其創作的2分鐘短視頻被擅用進行廣告宣傳,於是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將微信公眾號及微博賬號“一條”的運營商上海一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8萬元。法院最終判決一條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余元。這也是當時單個短視頻判賠金額最高的著作權維權案。
短視頻等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社會關注的一大焦點,也是擺在法律面前的一個新問題。“隨著以網絡化、數字化等為代表的新技術的高速發展和應用,一些現有規定已經無法適應實踐需要。”袁曙宏說。
為了適應新技術高速發展和應用對著作權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決現行著作權法部分規定難以涵蓋新事物、無法適應新形勢等問題,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作出了調整,將現行法律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為“視聽作品”。這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網絡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
石宏介紹,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明確,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對於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以外的其他視聽作品,其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對於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一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二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三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石宏說,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發展需要修改完善有關制度,為創作者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撐腰”。
《 人民日報 》( 2020年12月03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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