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

“鮑師傅”亮劍維權,仿冒者無處遁形

2020年12月03日09:0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鮑師傅”亮劍維權,仿冒者無處遁形

  “鮑師傅”自成為網紅糕點品牌以來,在受到消費者熱捧的同時,也飽受山寨、假冒等知識產權侵權困擾。為了給“鮑師傅”品牌正名,“鮑師傅”的運營商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鮑才勝公司)在積極擴大經營的同時,在全國各地發起訴訟,向山寨“鮑師傅”“亮劍”。

  近日,“鮑師傅”的商標案有了新進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鮑才勝公司與北京易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易尚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易尚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認定易尚公司在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及店鋪單獨或突出使用“鮑師傅”標識,侵犯了鮑才勝公司第12484211號“鮑師傅”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其未經許可,使用黃底紅字“鮑師傅糕點”作為店鋪門頭,致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還在其公司的聲明中多次提到鮑才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該公司情況,系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易尚公司立刻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余元。

  “鮑師傅”品牌創始人鮑才勝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判決再次維護了‘鮑師傅’的合法權益。該案判決表明,若遭遇知識產權侵權,隻要大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權利人的正當權益一定可以得到保障。”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判決警示經營者需注重提升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通過使用和宣傳行為提升自己商標的知名度,逐漸積累商譽。在使用商標時,要嚴格按照注冊商標的樣式和核定范圍使用商標,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否則有可能會面臨侵權的風險。

  驚現同名店鋪,雙方各執一詞

  據了解,2009年6月,鮑才勝與其妻彭某麗在北京創辦了第一家以“鮑師傅”為核心品牌的“北京鮑師傅西餅屋”,之后一直沿用“鮑師傅”品牌,早期在店鋪的門頭均使用統一的黃底紅字“鮑師傅糕點”門頭。

  2013年4月,彭某麗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12484211號“鮑師傅”商標注冊申請,於2014年9月獲准注冊,核准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0類糕點、蛋糕、面包、餅干等。2015年5月,鮑才勝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為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等,鮑才勝系股東之一。2017年3月,鮑才勝公司經受讓獲得第12484211號“鮑師傅”注冊商標相應權利。

  鮑才勝公司認為,易尚公司未經許可,在與其相同的糕點商品上使用“鮑師傅”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其擅自在自營或授權加盟商經營的糕點鋪店面上使用與鮑師傅店面近似的包裝裝潢,而且標注“鮑師傅糕點”名稱,讓消費者誤認為其商品系鮑才勝公司提供,同時其在多種渠道上發布聲明宣稱自己生產銷售的是正宗“鮑師傅”糕點產品,系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鮑才勝公司將易尚公司訴至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下稱豐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易尚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4066萬余元。

  鮑才勝公司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韓進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15年以來,該公司發現易尚公司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大肆宣傳其為真正的‘鮑師傅’糕點,並通過加盟方式開設了大量的‘鮑師傅’糕點店,使消費者難以區分真假。這對‘鮑師傅’的正常經營產生了很大影響。一些加盟商在發現易尚公司並非真正的‘鮑師傅’后起訴、舉報了易尚公司。”

  對於鮑才勝公司的指控,易尚公司不認可並表示,原告在第43類的類別上及餐飲服務的類別上沒有合法的專有使用權,沒有限制他人使用的權利,其對於人頭像、“鮑師傅”漢字及拼音的商標在第43類的類別上,包含蛋糕店,故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原告在市場上沒有帶有“鮑師傅”字樣的預包裝糕點,故原告的商標在第30類糕點產品上的知名度不高,無權跨類別主張權利﹔原告的裝潢並非知名的裝潢設計,有大量其他的店鋪均是黃底紅字的色彩搭配等。

  認定構成侵權,判賠300萬元

  豐台法院經審理認為,易尚公司在其網站、微信公眾號、店鋪等單獨或突出使用“鮑師傅”標識,未規范使用其第17899096號“鮑師傅BaoShiFu”文字及圖商標,相關公眾主要通過“鮑師傅”文字對該商標進行呼叫,該行為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指出,鮑才勝公司使用統一的黃底紅字“鮑師傅糕點”門頭店招,已在一定范圍內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使用時間早於易尚公司。易尚公司未經許可,使用黃底紅字“鮑師傅糕點”作為店鋪門頭,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鮑才勝公司與易尚公司存在關聯關系,致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故易尚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同時指出,易尚公司在公司聲明中多次提到鮑才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該公司情況,上述聲明內容系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在雙方存在競爭關系的情況下,容易欺騙或誤導消費者,故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被訴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易尚公司立刻停止侵犯涉案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余元。

  易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鮑才勝對本報記者表示:“法院判決再次認可了‘鮑師傅’的品牌知名度。‘鮑師傅’長期遭受山寨侵權困擾,公司已在全國18個地區選擇了218個侵權較為嚴重的門店提起了訴訟。目前,上述案件中有183件已經通過判決、調解、和解的方式結案,案件結果均是侵權門店立即停止使用“鮑師傅”商標銷售糕點,並賠償侵權期間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注重商標布局,降低侵權風險

  “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侵權人通常會使用他人注冊在先、並已享有信譽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或者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甚至將其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加以登記和使用。”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戎朝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戎朝表示,易尚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在原告的“鮑師傅”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在同屬糕點等商品上使用與“鮑師傅”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甚至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損害原告商譽,因此法院認定易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那麼,同業經營者應該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避免上述“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降低侵權風險?

  對此,戎朝建議,首先,經營者可以進行商標布局,增強自身的創新能力,注冊並使用自創商標。同時,經營者需要注重將商標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企業名稱結合使用,如此不僅能夠有效提升商標的知名度,並且能夠防范惡意搶注行為。

  其次,經營者在使用商標前,應當做好有效的商標檢索工作,避免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相沖突。在發現已有沖突的情況下,需要及時調整發展策略,變更商標或者取得許可。

  再次,經營者應當注重規范使用商標。在使用商標時,需要嚴格按照注冊商標的樣式和核定范圍使用商標,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歸根結底,經營者需要注重提升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通過使用和宣傳行為提升自己商標的知名度,逐漸積累商譽,而不是試圖攫取他人的商譽和品牌價值,這種行為是得不償失的。”戎朝說。(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