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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公牛”頂牛,究竟誰更“牛”?

2020年11月30日08:5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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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個“公牛”頂牛,究竟誰更“牛”?

  面對市場上兩家名為“公牛”的企業,消費者有時分不清,到底哪家“公牛”才是正宗?為此,“公牛”牌插座的制造商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慈溪公牛)以涉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海公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公牛)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慈溪公牛與上海公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上海公牛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認定上海公牛注冊使用“公牛”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上海公牛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公牛”文字,消除影響,賠償慈溪公牛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吳盈喆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經營者在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及從事市場經營行為時,均應遵守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作為同業競爭者,在后成立的企業應當對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業字號予以避讓,不應故意攀附以達到利用他人品牌效應和商業聲譽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目的,而是應當秉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遵守法律規定的競爭原則,誠信經營,積累屬於自己的商譽,打造屬於自己的品牌。”

  字號同名,雙方對峙法庭

  公開資料顯示,慈溪公牛成立於1995年,是國內知名的電器開關、插座生產企業,先后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了第942664號、7204104號、7204112號(以下統稱權利商標)等含有牛頭圖案及“公牛”文字要素的系列商標。

  上海公牛成立於2004年7月14日,經營范圍為電線電纜、高低壓電器、工業自動化控制設備、輸變電設備、高低壓開關設備及器件銷售、開關插座、電線電纜等。

  慈溪公牛認為,經過其及關聯公司長期宣傳和使用,上述權利商標已獲得了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及美譽度。“公牛”文字作為權利商標的主要部分,同時亦作為慈溪公牛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已使消費者將慈溪公牛及其關聯企業與其生產、銷售的優良電器商品緊密綁定。

  慈溪公牛認為,上海公牛在其運營的網站展示與權利商標近似的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其將“公牛”文字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進行注冊登記,意圖就是為實施仿冒,有意加深相關消費公眾對二者的誤認、混淆。據此,慈溪公牛一紙訴狀將上海公牛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徐匯法院),請求判令上海公牛停止侵犯權利商標的專用權,對企業名稱予以變更,立即停止使用“公牛”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慈溪公牛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師事務所律師谷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海公牛的行為在市場上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使消費者認為被告與該公司是關聯企業關系,被告利用企業名稱的近似,攫取了原告應有的市場份額,如果出現質量安全事故,在消費者混淆的情況下,勢必會給該公司的聲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針對慈溪公牛的指控,上海公牛認為,其未實施任何侵犯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其系第4375480號注冊商標(下稱抗辯商標)的專用權人,該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且與權利商標區別明顯,二者並不構成近似,相關公眾亦不會對彼此產生混淆、誤認﹔其自成立伊始便主要從事固定於牆壁或地面電器插座和牆壁電器開關的生產及銷售,而慈溪公牛則主要使用權利商標從事排插插座及排插轉換器商品的生產及銷售,二者不存在市場競爭關系,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等。

  攀附同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徐匯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公牛成立的時間晚於慈溪公牛,在相當長時間內生產、銷售與慈溪公牛類型相同、功能互為替代的同類產品,選擇注冊“公牛”字號,是意圖通過仿冒手段傍慈溪公牛“公牛”字號上累積的商譽,極易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上海公牛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指出,上海公牛被控侵權標識的構圖並非為一個整體,未添增顯著區分要素,不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故上海公牛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權利商標及慈溪公牛“公牛”字號的知名度及所獲榮譽,權利商標核定商品及慈溪公牛生產、銷售商品的關聯程度,上海公牛成立時間,上海公牛傍附仿冒的主觀故意等因素,對慈溪公牛的訴請金額全額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上海公牛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公牛”文字,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慈溪公牛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上海公牛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慈溪公牛的証據無法証明其企業字號及商標在2004年登記成立時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不需要攀附慈溪公牛的名氣﹔其2004年成立時就生產牆壁開關且至今已經在技術上有較大領先,慈溪公牛直到2008年才開始研發牆壁開關產品,兩者的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存在本質區別﹔其主觀上不具有攀附和仿冒的故意,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涉案網站上一些常規詞匯的描述和上訴人商標的構成元素等推定上訴人具有仿冒故意,屬於認定錯誤等。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海公牛的上訴請求。

  “兩審法院的判決有力地維護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避免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和市場主體產生混淆與誤認,誤認為侵權人生產的產品就是我公司生產的產品,或者得到我公司的授權,或者與我公司具有某種關聯關系。此次的終審判決,明確了產品與市場主體的對應關系,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慈溪公牛法務經理吳衛民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記者就該案聯系上海公牛的代理人,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回復。

  誠信經營,莫損害他人權益

  “該案中,法院判決上海公牛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首先,在上海公牛成立之前,慈溪公牛的‘公牛’字號及第942664號注冊商標已經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基於之前的積累,該商標於2006年被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其次,上海公牛作為同業競爭者,理應知曉慈溪公牛及其注冊商標,在登記企業名稱時應當對‘公牛’文字予以合理避讓,但其仍將‘公牛’作為其企業字號予以登記注冊,主觀上具有攀附慈溪公牛字號和商標知名度的故意。最后,上海公牛生產、銷售與慈溪公牛主營業務相同的牆壁開關插座、排插轉換器等電器產品,且上海公牛還在其網站中使用與公牛集團官網中‘公牛文化’頁面幾乎一致的內容及背景、圖案等,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對兩家公司生產的產品產生混淆或誤認。”吳盈喆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慈溪公牛還主張上海公牛的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未獲法院支持,其原因是什麼?

  對此,吳盈喆表示,該案中,被訴侵權標識雖由上部的抗辯商標與下部上海公牛的企業名稱相組合,但該組合方式不會必然添增新的呼叫稱謂或產生額外的區別功能,故被訴侵權標識並未因此形成新的起到識別作用的商業標識。此外,慈溪公牛曾以第942664號注冊商標作為引証商標之一對抗辯商標提起異議,但未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支持。因此,上海公牛對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不構成慈溪公牛主張的商標侵權行為。

  針對上述“傍名牌”“搭便車”等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吳盈喆指出,企業名稱通常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以及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其最具識別意義的部分。對於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名稱而言,其經營者為之投入了較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同時企業名稱也承載了經營者的商業聲譽。作為同業競爭者,應該對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業字號積極予以避讓,不應故意攀附,引起市場混淆。(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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