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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仕公司訴新寶電器商業秘密侵權案引發關注

2020年11月30日08:5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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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強商業秘密保護 促企業創新發展

11月25日,“新形勢下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研討會”在北京召開。研討會聚焦一起涉及微波爐核心技術的商業秘密侵權案。與會專家圍繞我國應如何從立法、行政執法層面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從而促進企業的創新發展等方面進行了研討。

商業秘密糾紛受關注

廣東格蘭仕微波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格蘭仕公司)是格蘭仕集團旗下一家專業從事微波爐研發、生產、銷售的企業,專注於微波爐全產業鏈創新發展。

據了解,磁控管是一種用來產生微波能的電真空器件。2000年,格蘭仕公司創建磁控管制造部,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磁控管相關技術的自主研發。2001年9月,格蘭仕公司攻克磁控管核心技術難題,研發出第一代磁控管產品。

格蘭仕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經過近20年持續研發,格蘭仕公司累計投入超過10億元,自主研發了多代磁控管產品及其零配件生產、加工、組裝的全套生產設備、工裝夾具、工藝流程、微波泄露安全防護等核心技術,且對上述技術採取了嚴格的保密制度。

格蘭仕公司認為,廣東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寶電器)與中山東菱威力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東菱威力)、中山市美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格公司)、劉某某涉嫌非法獲取、使用格蘭仕公司磁控管產品的商業秘密。

今年10月,格蘭仕公司將上述公司和個人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非法獲取、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格蘭仕公司磁控管產品商業秘密﹔立即刪除其所掌握的格蘭仕公司商業秘密信息,銷毀所有記載格蘭仕公司商業秘密的載體﹔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格蘭仕公司商業秘密的磁控管產品﹔立即銷毀侵權磁控管產品成品、半成品以及侵犯格蘭仕公司商業秘密的零部件成品和半成品﹔立即停止在微波爐產品中使用侵權“磁控管”產品,移除並銷毀安裝在微波爐產品中的侵權“磁控管”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20萬元。目前,法院已受理該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格蘭仕公司稱,被告之一的劉某某系格蘭仕公司的離職員工,曾在格蘭仕公司磁控管制造部門工作近20年,在職期間曾任磁控管制造部綜合管理科副科長兼技術工藝組組長,參與了格蘭仕磁控管技術的核心研發過程,掌握格蘭仕公司磁控管產品的生產、加工、工裝、工藝等整體流程技術信息。格蘭仕公司稱,2016年,劉某某仍在格蘭仕公司任職期間,東菱威力就利誘劉某某向其披露相關技術資料和經營資料。2017年1月,劉某某從格蘭仕公司離職,東菱威力授意劉某某同他人合伙成立美格公司,開始大量生產使用了格蘭仕公司商業秘密的磁控管產品。此外,格蘭仕公司認為,新寶電器系東菱威力的關聯公司,也使用格蘭仕公司商業秘密進行磁控管產品的生產並供應給東菱威力進行微波爐產品生產。

格蘭仕公司稱,今年7月,其已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於7月24日獲得立案,劉某某也被刑事拘留。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除扣押涉案磁控管成品幾十個以及部分零部件外,涉案的其他產品、設備、財產尚未被扣押或查封。

新寶電器是一家從事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小家電產品的企業,其主要產品包括電熱水壺、電熱咖啡機、面包機等。對於格蘭仕公司的起訴,新寶電器回復稱,其公司的產品目錄並沒有微波爐。

加大保護力度促創新

如今,商業秘密已成為極具競爭價值的無形財產,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法寶。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出:“探索加強對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及其源代碼等的有效保護。”今年9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制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和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激勵研發與創新。

研討會上,圍繞權利人應如何保護商業秘密,我國應如何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等問題,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春田,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李順德,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黃武雙,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謝惠加等法學專家進行了研討。

劉春田指出,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財產,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和管理也是企業管理的核心部分。我國正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而高質量發展需要加強技術創新,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誰在技術創新方面下的工夫大、投入的多、制度定的好,它的競爭能力就會更強。

李順德表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商業秘密的保護,能夠有力地促進創新,促進企業的發展,促進產業的轉型升級。對於符合條件的惡意侵權者,法院責令其臨時停用相關商業秘密是可行的,這是最有力的保護措施之一。

黃武雙指出,競爭對手假借人才流動機制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要通過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等方式獲得救濟。謝惠加強調,對於競爭對手假借人才流動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說明主觀上有惡意,對於這種行為應該堅決予以制止。(海 雲)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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