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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象”傍地走,安能辨雄雌?

2020年11月03日08:3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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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雙“象”傍地走,安能辨雄雌?

1997年在河南成立的白象集團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白象公司)是一家以方便食品開發、生產為主的企業,該公司主營的“白象”品牌系列方便面、挂面等為眾多消費者所熟知。而圍繞著一件“白象baixiang及圖”商標,白象公司與浙江省一家以“百象”為字號的企業產生一場長達10年的紛爭。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駁回了白象公司的上訴請求,其宣告浙江省東陽市百象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百象公司)第6199093號“白象baixiang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無效的願望最終落空。

一件商標招致十年紛爭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東陽市江北維庭清潔球廠(已注銷)法定代表人吳某某於2007年8月提交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瓷器、水桶、暖水瓶、清潔用鋼絲絨等第21類商品上。2010年6月27日,訴爭商標通過初步審定並公告,白象公司后提出異議及異議復審均未能獲得支持,白象公司繼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相繼被一審與二審法院予以駁回,訴爭商標於2015年5月被核准注冊。

中國商標網顯示,訴爭商標於2016年3月經核准轉讓予東陽市維庭日用品廠,2017年3月又轉讓予百象公司。據悉,東陽市維庭日用品廠目前已注銷,該日用品廠與百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

在針對訴爭商標展開的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中,白象公司提交了關於認定其“白象”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及“白象”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行業排名、廣告宣傳材料、榮譽証明材料、著作權登記証書等証據,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對美術作品《白象標識》享有的在先著作權,而且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18年6月,白象公司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援引相同的法律規定,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提交了品牌規劃、品牌咨詢合約書、轉賬憑証、發票、著作權登記証書等証據。

白象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証書載明,該公司的前身河南省正龍食品有限公司對2003年1月6日創作完成並於2003年1月13日在鄭州市首次發表的美術作品《白象標識》,以法人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發証時間為2010年11月24日。

百象公司辯稱,白象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能証明其對美術作品《白象標識》享有在先著作權,而且白象公司曾於2010年對訴爭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該案無效宣告理由與異議申請理由相同,白象公司在異議、異議復審失敗后提起行政訴訟及上訴,其訴訟請求亦未能獲得法院支持。

2019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白象公司援引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的規定,但未在申請理由中結合事實對其援引的規定進行闡述,也未提交相關証據進行說明,而且其在圍繞訴爭商標展開的異議復審案件中已提出相同主張,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同時,白象公司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著作權,但其在上述異議復審案件中亦曾提出相同主張並提交了相關証據,而且其在無效宣告階段提交的証據並非此前異議復審及行政訴訟階段后新發現、新產生的証據,其關於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亦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白象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法律適用引發廣泛關注

白象公司不滿無效宣告請求被駁回的裁定結果,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其在評審階段提交的品牌規劃合約書、轉賬憑証等新証據,對案件事實與結果起到了質的變化,屬於新的事實,由於異議程序和異議復審程序時間有限,其當時未能找到上述新証據,並非怠於尋找証據,並且該案為其最后的救濟機會,不採信其新提交的証據會顯失公平,而其提交的証據足以証明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該項主張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白象公司在此前的異議復審案件中已提交過著作權登記証書等証據,在此次行政評審階段提交的証據不屬於在異議程序和異議復審程序之后新發現的証據,亦不屬於在前述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証據,白象公司亦未說明此次提交的証據與之前提交的証據存在何種實質差異。綜上,法院認為白象公司以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為由再次提出的評審請求,屬於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白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樣以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駁回了白象公司的上訴。

“對於一個已有生效裁決的商標評審案件,並非隻要提交了不同於前一程序的証據就可以認定構成了新的事實。新的事實應該是以新証據証明的事實,而新証據應該是在原裁定或者決定作出之后新發現的証據,或者確實是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証據。如果將本可以在以前的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証據作為新証據接受,就會使法律對啟動行政程序事由的限制形同虛設,不利於維護穩定的法律秩序。”上海百一慧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陳少蘭表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立法本意在於確認司法判決及行政裁定等法律文書的既判力,敦促權利人及時收集並提交証據、主張權利,力求在一案中充分陳述法律訴求並提交証據,避免司法及行政資源浪費。

“實務中,在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時,商標行政部門首先從証據形成時間上判斷是否屬於新的事實、新的理由或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証據。客觀原因包括可能的不可抗力,如疫情期間由於交通封鎖導致的送達不能,或客觀上申請人無法從正常途徑獲知的証據,且該証據與前案構成實質性差異,對案件結果有實質性影響。”陳少蘭建議,申請人在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時,務求第一時間充分收集並提交相關証據,避免維權失敗后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若未能實現合法訴求,在具備新証據、新事實的條件下,應再次積極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將重點放在新事實、新証據上,必要時可提供証據証明在原行政程序中不能提交相關証據具有合理的理由。(本報實習記者 王晶)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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