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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有多大?

2020年08月14日08:4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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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基礎是什麼,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究竟有多大?針對第14331625號“六福LIUFU”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引發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不同於全類保護,給予其跨類保護的基礎應與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相當,避免損害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案中,雖然六福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六福集團)能夠証明第944398號“六福”商標(下稱引証商標)在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核定使用商品上於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但鑒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消費渠道等方面差異明顯,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亦不會致使引証商標顯著性淡化、知名度受損。

六福集團成立於1991年,2018年1月,其以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會淡化自己已注冊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自己在先字號權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台州六福機電有限公司於2014年4月8日提交注冊申請,經過商標駁回、駁回復審和異議程序后,最終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第7類商品上。引証商標由六福集團於1995年4月26日提交注冊申請,199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第14類商品上。

在商標評審階段,六福集團提交了訴爭商標檔案、“六福”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企業年報及獲得的部分榮譽証書及獎杯照片、“六福”品牌宣傳等証據。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六福集團提交的証據可以証明“六福”商標於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核定使用的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商品與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等方面差異較大,關聯性不強,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並不會誤導公眾,進而使六福集團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六福集團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六福”字號在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六福集團的字號相聯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原商評委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六福集團不服上述裁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消費渠道等方面差別較大,二者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共存於市場,並不至於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也不至於導致原告的利益受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亦未損害六福集團的在先字號權。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六福集團的訴訟請求。

六福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引証商標經宣傳、使用已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易誤導公眾,降低引証商標的馳名程度,從而損害該公司利益,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和原商評委的裁定結果無誤,終審駁回了六福集團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王晶)

行家點評

李紀剛 山東法匠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創始人、法律咨詢總監: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實踐中,我國給予了馳名商標相對於普通商標更大的保護范圍,如及於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但同時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滿足對商標注冊人之間的關系產生錯誤聯想、誤導公眾、淡化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削弱其知名度、致使權利人利益可能受損等基本條件才會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筆者認為,我國商標法中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從立法目的來講,一是為了糾正將馳名商標視為榮譽稱號進行廣告宣傳的錯誤做法,二是再次突出強調馳名商標被動認定、個案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馳名商標的認定僅局限於個案中,對后案並不當然有效,更不能在案外生效。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種法律事實,不能違背馳名商標制度的立法本意而將之轉化為客觀事實,進而在案外發生法律效力。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不等同於全類保護,給予其跨類保護的基礎是應與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相當,避免損害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某些商品上獲得馳名商標保護,可在符合商標法的條件下,在關聯度緊密、有可能損害權利人利益的其他類別上獲得一定的被動保護,但並不意味著其在關聯性不強、甚至毫無關聯性的類別上獲得當然保護。

就該案而言,若他人在金屬加工、銀器制作等相關服務上申請注冊“六福”商標,六福集團引証其在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商品上達到馳名程度的“六福”商標請求對他人的商標不予注冊,則有可能獲得支持。

筆者認為,馳名商標在特定的條件下確實能獲得更大范圍的被動保護,但是不能過度依賴於此,已認定的馳名商標也不是“萬能靈藥”,企業應在所涉及的經營范圍內盡早地主動進行商標注冊以獲得在先權利。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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