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公司申请“七粮液”商标缘何受阻?
“五粮液”作为国内白酒的佼佼者,以“香气悠久、入口甘美、入喉净爽、恰到好处、酒味全面”的风格闻名于世。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围绕“五粮液”申请了诸多防御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便审结了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注册未获授权
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284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高某于2007年及2008年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669572号“中原七粮御液ZHONGYUANQILIANGYUYE及图”商标、第6283201号“中原七粮福高ZHONGYUANQILIANGFUGAO及图”商标、第6652521号“中原七粮坊ZHONGYUANQILIANGFANG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
高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4年2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两审法院均予驳回
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高某及其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五粮液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该案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引证商标均为包含有“七粮”中文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认定“七粮液”亦有知名度或可以获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
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理布局有效维权
该案中,五粮液公司称其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需要,“七粮液”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对此,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认为:“五粮液公司的这一主张有其现实需求的合理性,但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不同的注册商标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驰名商标也不例外,且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在于扩大保护,可以阻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该案中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可以当然获得注册,除非五粮液公司能够利用其驰名商标将该案的三件引证商标撤销或无效,才能消除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
张宏表示,该案是商标确权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相比,二者在商标比对、商品比较以及混淆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该案主要是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性比较,而侵权案件中是权利人注册商标与侵权人实际使用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性比较。
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现实生活中,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被抄袭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山寨、傍名牌的品牌的存在不仅对知名品牌的品牌价值、商誉、市场显著性、同消费者的粘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且标有这些山寨品牌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不仅影响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对于品牌方而言,现行大环境下,短期内在品牌布局时必要适当地扩大保护是十分必须的。”崔红表示,加强商标申请注册监控,能使品牌方在较小的投入下较早地阻止问题商标的注册,较早地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方,为品牌方的后续民事维权行为减轻难度、扫清障碍。同时,品牌方也要充分利用品牌知名度,打击抢注、傍名牌、攫取他人商誉的行为,制定切合自身需求的维权方案,通过商标行政维权、民事维权等多渠道维护品牌利益,提升品牌价值,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和品牌侵权行为。
张宏建议,权利人首先应及早进行商标品牌的布局,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对于商标注册中或市场经营中发现的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果断采取法律行动,使各种维权举措起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作用,达到一揽子解决主要矛盾的目标。(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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