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哪些重要舉措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
商標是經營者商譽的集中體現,是其重要的無形資產。在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背景下,商標承載著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及產品、服務對消費者吸引力。因此,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就是激勵與保護創新。行政執法是我國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重要途徑。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日發布的《商標侵權判斷標准》(下稱《判斷標准》)為執法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標准,是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的重要舉措。
厘清商標侵權判定的重要問題
商標侵權判定有其內在的邏輯,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問題。在總結我國商標行政執法經驗、借鑒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判斷標准》明確回答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的重要問題,統一了執法尺度。
《判斷標准》指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並對商標使用的概念、具體表現形式以及商標使用的判斷因素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解決了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問題。依據《判斷標准》,一般情形下隻有涉嫌侵權行為屬於對他人商標的使用,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易言之,商標使用是商標侵權判斷的邏輯起點。《判斷標准》使用了“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的表述,為執法機關處理商標標志商品化等新型商標侵權行為預留了制度空間。
商標侵權判定涉及到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劃定。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是判定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與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相同或類似的過程。《判斷標准》界定了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的概念,明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認定相同或類似商品中的作用,列舉了涉嫌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規定了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准,需採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認定方法,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判斷標准》明確了“容易導致混淆”判斷與商標侵權判斷之間的關系,即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的情形下,應當對“容易導致混淆”作出判定,並明確了“容易導致混淆”所包含的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量的相關因素,增強了商標侵權判定結果的可預見性。
在實踐中,商標侵權行為形態各異,《判斷標准》重點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商標侵權行為判斷問題作出規定。這些行為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銷售活動中附贈侵權商品等。明確前述行為侵權與否,為經營者提供了指引,規范了市場競爭的秩序。
平衡商標權人與涉嫌侵權人利益
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權人的利益是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保護涉嫌侵權人依法使用商標(包括使用未侵權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的權利也是商標法的應有之義。《判斷標准》在此方面充分實現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與涉嫌侵權人的利益平衡。
一方面,《判斷標准》明確了涉嫌侵權人所享有的不侵權抗辯權的基本內涵。例如,對於在先權利抗辯,《判斷標准》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應當保護合法在先權利以及涉嫌侵權人雖提出了此類抗辯但執法部門應進行查處的情形。再如,對於在先使用抗辯,《判斷標准》明確規定了“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概念以及“不視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的情形”。
另一方面,《判斷標准》在注重案件實質正義的同時,追求程序正義。例如,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對於中止侵權案件的查處作出了規定。此規定雖屬於程序性事項,但對於注冊商標權人與涉嫌侵權人的實體權利有重大影響。《判斷標准》對於應中止查處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列舉,確保了程序正義。再如,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判斷標准》規定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商品出具書面辨認意見,同時要求執法部門應對出具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確保程序正義。
《判斷標准》對於推進我國商標行政執法工作具有裡程牌意義,筆者相信《判斷標准》在統一執法標准、提升執法水平、強化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方面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張廣良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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