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知名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保護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專題通報會,介紹了該院自2019年至今有關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案件審理的相關情況。該院副院長宋魚水表示,經營者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要增強自主品牌意識,注重品牌培育,避免仿冒、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才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涉案作品知名度高
據統計,自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共審結涉及作品名稱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67件,主要涉及18個權利主體,其中10個為國外權利主體。權利主體主要包括騰訊科技公司、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迪士尼企業公司、喬丹有限公司等。
在所有涉及作品名稱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中,法院依據權利人的主張適用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認定訴爭商標構成侵犯權利人在先權益的案件共有36件,佔比為53.7%,其中認定構成侵犯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28件,佔比為77%,涉及的作品名稱包括“鐵臂阿童木”“冰雪奇緣”“三生三世十裡桃花”“英雄聯盟”等。
通過分析這些案件,可以發現涉及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作品知名度高、受眾較廣。在關於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案件中,涉及的作品通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受眾較廣,如“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王者榮耀”等均為大眾熟知的作品。正是因為這些作品的高知名度,才使得其作品名稱具有辨識度,進而產生一定的商業價值,可以作為在先權益予以保護。
二是作品名稱具有較強的“可識別性”。當公眾在識別作品時,首先關注的往往是作品的名稱,也就是說作品名稱在作品和權利人之間建立起了聯系,具有一定的可識別性。作品名稱實際上起到了與商標類似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使相關公眾能夠通過作品名稱與作品權利人相聯系,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三是所涉作品中,外國權利人較多。根據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案件涉及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外權利人的約佔55%,呈現出比例較高的特點。例如“阿童木”“小羊肖恩”“功夫熊貓”“007”等案件中涉及來自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外的權利人。
四是作品名稱的保護范圍貼近日常生活。開發推廣衍生品是當今文化娛樂行業較為常見的一種商業模式,作品的權利人通過衍生產品獲得更多的商業利益。因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受眾較為廣泛,其衍生品往往會涉及各個日常生活領域,因此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保護范圍並不限於其作品所屬領域,而是涵蓋了其知名度所及的日常生活領域。例如在“王者榮耀”案中,法院認為游戲《王者榮耀》的知名度所及范圍能夠及於日常生活領域的商品,而訴爭商標核准注冊的白酒等商品亦為日常生活領域的商品,“王者榮耀”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保護范圍能夠及於白酒等商品。
四大因素值得考量
據宋魚水介紹,在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部分當事人根據相關規定主張其作品名稱為商標法所規定的在先權利時,法院通常考慮如下因素:所涉作品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其作品名稱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人主觀上存在惡意﹔訴爭商標標志與作品名稱相同或近似,且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在先作品名稱知名度所及的范圍﹔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許可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
首先,在判斷作品名稱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時,通常應考慮作品的傳播方式、宣傳廣度與宣傳時間等因素。通常情況下,商業標識需經一段時間的宣傳或使用才能獲得知名度,但網絡環境下傳播、宣傳的時間和成本降低,對作品知名度的判斷應綜合考慮作品的特點、上線規律和行業運行狀況等因素。如在“王者榮耀”案中,法院結合網絡游戲產品在生命周期、營銷推廣策略、用戶規模等方面的產業特點,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王者榮耀》游戲在上線短時間內已獲得較高的搜索點擊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其次,在判斷作品名稱是否應作為在先權益進行保護時,訴爭商標標志應與作品名稱相同或近似,主要判斷要素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作品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例如,在“小羊肖恩”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雖為圖文組合商標,但其文字“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該標識與《小羊肖恩》的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完全相同。
在判斷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時,通常應結合相關証據對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間、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的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如在 “王者榮耀”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第三人申請帶有“王者榮耀”“王者”“榮耀”字樣的商標、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況,認定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人具有惡意。
最后,在認定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許可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時,需要考量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在先作品名稱知名度所及的范圍。在先作品名稱的保護范圍應限於與作品及其衍生品所處領域相同、類似或具有較大關聯性的商品或服務。例如,在“冰雪奇緣”案中,法院認定“按摩器械、理療設備”等商品,與目前商業環境下電影衍生品的覆蓋范圍差距較大,不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冰雪奇緣》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而“電視播放、有線電視播放”等服務以及“背包、錢包”等商品,則與其覆蓋范圍基本吻合,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宋魚水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應綜合考量上述四點因素,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在先權益應予以有效保護,避免相關公眾誤認,規范商標注冊使用秩序。(本報記者 祝文明)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