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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電捷通VS蘋果:一起糾紛引發數起訴訟

2020年06月29日08:4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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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西電捷通VS蘋果:一起糾紛引發數起訴訟

在我國信息與通信技術(ICT)領域首起標准必要專利維權案中,西電捷通公司二審獲賠910萬元,被業界稱為國內成長型企業憑借標准必要專利“扳倒”國際巨頭的標杆性案例。此后,該案涉案專利(專利號:02139508.X)引發的另一起專利糾紛同樣備受關注。

2016年4月,西電捷通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將蘋果公司等三被告起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等行為。

作為回應,2016年5月,蘋果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后,蘋果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150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除無效程序外,蘋果公司還先后以濫用壟斷市場地位、請求法院確認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等為由,將西電捷通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上述案件均在進一步審理中。

一審維持有效

涉案專利系西電捷通公司於2002年11月提交的一件中國發明專利申請,2005年3月獲得授權。此后,西電捷通公司針對該技術在美國、日本、韓國和歐洲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提交了專利申請,並先后獲得授權。

在蘋果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西電捷通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蘋果公司稱,被訴審查決定錯誤排除了其在口審辯論終結前提交的用於完善、佐証對比文件真實性和公開日期的公証文書。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2002年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和《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的規定,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証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ii)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証據或者用於完善証據法定形式的公証書、原件等証據,並在期限內結合該証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理由的。根據查明事實,蘋果公司在無效請求之日起一個月之后、口審辯論終結前提交多份公証文書(附件49-52、55、57-74),用於証明其在一個月之內提交的網頁証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但這些公証文書均有部分內容未在請求日起一個月內提交,例如証明對比文件公開日期的內容、証明對比文件所刊載的網站權威性的內容等,這些超期提交的內容並不屬於上述《專利審查指南》中所指的公知常識性証據或用於完善証據法定形式的証據,因此被訴決定對上述附件中屬於超期提交的部分內容不予接受並無不當。

一審判決確定了請求人在無效程序中提交的超期証據的採信標准,即請求人在無效請求之日起一個月之后提交的用於証明一個月內提交的對比文件公開日期的公証書如果超出期限內証據的証明內容,則不屬於完善証據法定形式的補充証據,應不予接受。

此外,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專利復審委員會証據標准,即以網絡信息証明待証事實的,如果超過舉証期限的“公証書”証據所証明的網絡信息來源不同於期限內証據內容的網絡來源,則該公証書不屬於完善証據法定形式例外。

比如,蘋果公司在該案中主張附件73用於佐証對比文件20的公開日期,且附件73在第2835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已經認定。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附件73系對從美國因特網檔案室網站下載文章的過程的記載,而對比文件20系從域名為onsiteaustin的網站下載的文章,附件73並非完善對比文件20法定形式的証據。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決定証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進一步肯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証據的認定標准。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涉及的第31501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書被評為2017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其典型意義即明確了對網頁証據的公証和認定標准,對同類型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蘋果密集“反擊”

上述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只是蘋果公司“反擊”的其中一案。蘋果公司還針對西電捷通公司提起了包括濫用壟斷市場地位、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糾紛等10余起訴訟。

2016年10月,蘋果公司將西電捷通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隨后,西電捷通公司針對該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級別管轄異議,被法院駁回后,又上訴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將西電捷通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轉化為主管異議,在雙方已經放棄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告知雙方去仲裁。

2016年12月,蘋果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西電捷通公司涉嫌濫用賣方壟斷市場支配地位。對此,2018年7月,西電捷通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針對蘋果公司涉嫌濫用買方市場地位的同案反訴,該反訴被法院駁回不予立案,西電捷通公司就此反訴裁定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目前,上述兩起案件均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2018年3月,蘋果公司以西電捷通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請求仲裁庭就無線局域網安全協議(WAPI)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作出裁決。2019年12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作出決定認為,仲裁庭對該案有管轄權。對於該結果,西電捷通公司認為,仲裁庭在作出這一裁定的過程中存在如非法排除西電捷通公司指定仲裁員等多種程序不合法的情況,拒絕參與后續仲裁。

除上述糾紛外,西電捷通公司與蘋果公司還涉及一起商業秘密侵權糾紛。2018年1月,西電捷通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在此前的案件中,蘋果公司利用美國法院程序,主動向索尼公司提供西電捷通公司與蘋果公司有保密義務約定合同的行為,涉嫌構成商業秘密侵權。隨后,蘋果公司對該案提起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一起專利訴糾紛引發數起知識產權訴訟,在與國際巨頭的“專利對壘”中,西電捷通公司的維權進程步履維艱。在我國針對國內外企業知識產權一視同仁、同等保護的環境下,雙方的系列知識產權糾紛何時收尾,讓我們拭目以待。(本報記者 馮飛)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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