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通用名稱能否注冊為商標
2020年05月19日09:0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榮昌公司申請注冊第11377130號“肛泰”商標(下稱訴爭商標),隨后該商標核定使用於“人用藥、中藥成藥”商品上。2014年10月,盛康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原商評委經審查,裁定訴爭商標維持注冊。
盛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理由為: “肛泰”系藥品通用名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盛康公司訴訟請求。盛康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盛康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法律分析】
該案爭議焦點在於,在兩公司對於“肛泰”屬於法定的藥品通用名稱無爭議,且均認可目前市場上僅有榮昌公司生產“肛泰”藥品的情況下,對於“肛泰”商標在“人用藥、中藥成藥”商品上的注冊能否予以維持。法院認為,在案証據表明,“肛泰”於1995年12月11日至1999年12月10日期間獲得新藥中藥保密品種保護﹔“肛泰”於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期間獲得中藥品種保護。在前述保護期限內,市場上僅有榮昌公司生產“肛泰”藥品。榮昌公司提交的証據表明,在“肛泰”處於中藥品種保護期間,榮昌公司於2009 年4月30日申請了“治療痔瘡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並獲得授權。因該專利系“肛泰”制備方法專利,這在事實上又排斥了其他市場主體生產“肛泰”藥品的機會。正是由於榮昌公司採取了中藥保密品種保護、中藥保護品種保護、專利權保護等多項措施,故截至目前,市場上除榮昌公司外,未有亦不可能有其他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的“肛泰”藥品投放市場。在此特殊情況下,“肛泰”雖屬藥品通用名稱,卻實際未被通用化,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應予維持。(樓三丹)
(責編:林露、李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