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名“喜多屋”引來侵權案
2020年05月19日09:0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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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孫某起訴北京喜多屋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喜多屋公司)、北京喜多屋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稱喜多屋分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侵犯了孫某享有的“喜多屋”圖文組合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被告需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8.5萬余元。
孫某訴稱,其依法享有“喜多屋”圖文組合注冊商標,同時其經營的“喜多屋”品牌深受消費者喜愛。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喜多屋”作為企業字號注冊使用,相關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二被告辯稱,“喜多屋”是日語中的“商品”固有名稱,顯著性差,涉案商標知名度低、影響力弱,喜多屋分公司使用“喜多屋”字樣並無攀附涉案商標的主觀意圖,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或混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其顯著部分為“喜多屋”文字,喜多屋分公司使用的“喜多屋”標識與涉案商標文字部分的讀音、字形、排列方式上一致,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喜多屋亞洲菜”標識中的顯著部分為“喜多屋”字樣,與涉案商標亦屬於近似標識。因此,喜多屋分公司的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不過,法院認定二被告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孫某不服,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點評
審理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糾紛,應當遵循誠實信用、保護在先合法權益的原則。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具有不正當性,即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之,在無法証明企業名稱的注冊使用具有攀附在先注冊商標的惡意時,主張相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布兜)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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