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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在直播中常說的“買它,買它”能申請注冊商標嗎?

2020年05月12日10:2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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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直播中經常會說‘買它,買它’,這個聲音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嗎?”今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與支付寶“答答星球”聯合推出了持續兩周的線上科普活動,設置了400道涉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方面的題目,其中涉及李佳琦的這道問題難住了諸多網友,參與答題互動的2500萬余網友中近70%回答錯誤,引發了各界對聲音商標的關注與熱議。

審查要件有哪些

“我國於2013年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時,在第八條規定中首次明確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聲音商標是由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構成的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如一段樂曲等)、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或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黃義彪日前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由文字、圖形、數字及其組合構成的標志屬於一般意義上的傳統商標,由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可視為非傳統商標。就標志本身而言,對傳統商標的可注冊性審查主要體現在我國商標法對合法性、顯著性和在先性的規定中,而作為非傳統商標的聲音商標除了有與傳統商標一樣的傳統審查要件外,還存在非功能性這一非傳統的審查內容。

“聲音商標的合法性體現在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即同我國國歌、軍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國際歌、外國政府、組織官方聲音以及具有欺騙性、歧視性、不良影響的聲音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在先性主要包括不能與在先著作權等民事權益、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產生權利沖突。”黃義彪指出,聲音商標的上述兩個審查要件與傳統商標基本一致,其可注冊性審查內容主要集中在顯著性和非功能性上。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使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標注該商標能夠讓消費者認知其應該或者實際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黃義彪表示,與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等傳統可視性商標不同,聲音商標是從聽覺的角度幫助消費者對特定來源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區分,一般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會具有顯著性。

“針對作為非傳統商標的立體商標,《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中對其非功能性審查作出了專門規定,即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注冊商標,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在黃義彪看來,作為非傳統商標的一種,聲音商標也應與立體商標一樣進行非功能性審查。

審查標准是什麼

“對於聲音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判斷,主要涉及識別性、區別性、易辨性3個方面,應遵循傳統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審查標准,在考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認知習慣及所屬行業實際情況等因素的同時,還應結合聲音時長及構成元素的復雜性等方面,綜合考量整體在聽覺感知上是否可以起到識別作用的特定節奏、旋律、音效等,對其能否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進行判斷。”黃義彪表示,與傳統商標一樣,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聲音標志不能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具有密切關聯,也不能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通用聲音或僅僅描述商品或服務功能、型號、特點的聲音。

“需要注意的是,與文字、圖形等要素構成的傳統商標不同,聲音商標的識別性需要使用事實和使用效果加以証明,其識別性判斷主要在於社會公眾是否會將其作為商標看待,並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相聯系。”黃義彪表示,在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中,通常沒有將聲音作為商標進行識別的經驗和習慣,不會將某一聲音自然地認知為商標,某一聲音隻有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才可能使公眾將其與某個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相聯系。

“非功能性是國際上保護聲音商標的通行做法,判斷審查聲音商標的可注冊性時應對其非功能性進行獨立審查。商標的非功能性與顯著性是相互獨立的可注冊性審查要件,即使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如果某一聲音具有功能性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黃義彪認為,僅由商品或服務自身性質產生的聲音、為獲得技術效果必需的聲音、賦予商品或服務實質價值的聲音等均屬於功能性聲音,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否則可能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對相關聲音的正常、合理使用。(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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