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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出首份“雲游戲”訴訟禁令

2020年04月20日08:4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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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雲計算技術完成游戲運行及畫面渲染,打破大型游戲與輕量級游戲之間的運行配置界限﹔借助流媒體傳輸技術打通用戶終端與雲端的串流,方便用戶跨終端操作……雲游戲的迅速發展給游戲行業帶來全新變化,然而,其背后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不容忽視。

4月16日,廣州互聯網法院針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起訴某雲平台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所提出的訴訟行為保全申請作出裁定,某雲公司應立即在“某惠雲電腦”刪除《英雄聯盟》游戲的全部,立即停止借助《英雄聯盟》游戲宣傳、推廣、介紹 “某惠雲電腦”。

據介紹,該禁令是國內首例“雲游戲”案禁令。

起訴平台侵權

公開資料顯示,《英雄聯盟》是由利奧公司開發的一款MOBA類游戲(多人在線競技游戲),騰訊公司享有該游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代理權﹔“某惠雲電腦”是某雲公司研發的雲服務產品,用戶通過本地客戶端即可獲取雲主機的計算機能力,並通過客戶端傳輸到本地進行畫面展示。由於雲主機使用了較高配置的硬件,即便是硬件配置較低的本地設備,也能夠運行配置要求較高的大型游戲。

騰訊公司向法院起訴稱,某雲平台未經授權將游戲《英雄聯盟》的美術作品及連續動態游戲畫面實時傳輸給不特定用戶,並停止借助《英雄聯盟》游戲宣傳、推廣、介紹涉案雲平台等行為,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在訴訟過程中,騰訊公司向法院申請訴訟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裁定某雲公司立即刪除涉案雲平台內《英雄聯盟》游戲的全部內容和運行數據,並停止借助《英雄聯盟》游戲宣傳、推廣、介紹涉案雲平台﹔被申請人某視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平台APP的下載服務。

組織雙方聽証

廣州互聯網法院受理該申請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聽証。

在聽証過程中,騰訊公司提出,其作為涉案游戲軟件及美術、音樂、文字等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涉案游戲全部內容享有效力穩定的著作權。某雲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雲平台終端將涉案游戲的美術作品及連續動態游戲畫面,實時傳輸給不特定用戶,涉嫌侵犯了自己對涉案游戲的著作權。

此外,騰訊公司認為,其為涉案游戲的運營投入了大量資源,被申請人在對涉案游戲的研發、運營無任何投入的情況下,卻通過涉案游戲獲取商業利益,並獲取了騰訊游戲用戶的大量數據,且相關雲服務效果及用戶體驗較差,影響了其產品聲譽,對騰訊公司的正常商業模式和運營秩序造成干擾,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騰訊公司認為,某視公司運營的某應用助手提供了案涉平台終端的分發下載服務且下載量巨大,亦對其造成巨額損失。

對此,某雲平台辯稱,騰訊公司的著作權權利証書屬於登記制,在未經實質審查的情況下,無法証明其權利的穩定性﹔其僅就自身提供的服務進行收費,未截取用戶的游戲充值行為,更未參與游戲收入分成﹔涉案平台內的《英雄聯盟》游戲由取得游戲版權的無盤服務商提供,其本身不存儲游戲運行數據﹔其在宣傳、推廣過程中,對涉案游戲的部分名稱的使用,屬於合理引用,未對騰訊公司造成損害,不構成著作權的侵權﹔涉案平台屬於雲電腦,主要迎合用戶隨時隨地擁有高配置電腦辦公、娛樂等需求,不等同於“雲游戲”本身。

某視公司表示,其運營的某應用助手是移動應用程序商店,並非被控侵權軟件的開發者和運營商,應依法裁定駁回騰訊公司對其提起的行為保全申請。

支持保全申請

經審查,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根據騰訊公司提交的授權材料顯示,其享有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及其游戲元素作品著作權的獨佔許可使用權,某雲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某惠雲電腦”雲平台界面向游戲用戶展示《英雄聯盟》游戲的相關美術作品,並通過雲平台提供《英雄聯盟》游戲,使任何游戲用戶均能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發出操作指令獲取相應的游戲動態畫面,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點,涉嫌侵犯《英雄聯盟》游戲相關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此外,《英雄聯盟》曾獲多個獎項,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雲公司在明知《騰訊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規定其僅可為非商業目的使用騰訊游戲服務,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預裝騰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游戲,並用於商業目的。同時,某雲公司借助《英雄聯盟》游戲宣傳、推廣、介紹涉案平台的行為,可能會使公眾混淆其與騰訊公司的關系,涉嫌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如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將使侵權后果迅速擴大,對騰訊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遂在騰訊公司提供全額擔保的情況下,裁定某雲公司立即刪除涉案雲平台內《英雄聯盟》游戲的全部內容,並停止借助《英雄聯盟》游戲宣傳、推廣、介紹涉案雲平台。

據此,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上述裁定。(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何卓嵐)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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