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

舌尖上的“三鳳橋”為何無緣馳名商標?

2020年04月16日09:0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舌尖上的“三鳳橋”為何無緣馳名商標?

  來到江蘇無錫,醬排骨是不可錯過的特色美食。作為始創於1927年的中華老字號,無錫市三鳳橋肉庄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三鳳橋公司)生產的“三鳳橋”牌醬排骨曾於2014年亮相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然而,“三鳳橋”在2013年遇上了“三鳳”,由此引發了一場商標權無效宣告紛爭。

  歷時近7年,上述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終審判決顯示,三鳳橋公司關於上海貴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貴升公司)在殺虫劑等商品上注冊使用第7399134號“三鳯”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損害了其馳名商標及在先商號權益的主張未能獲得支持,訴爭商標最終得以維持注冊。

  一字之差起紛爭

  三鳳橋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前身為創建於1927年的慎餘肉庄,其三鳳橋醬排骨烹制工藝被列入首批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2006年“三鳳橋”被認定為第一批中華老字號之一。1993年10月19日,三鳳橋公司提出第746242號“三鳳橋”商標(下稱引証商標)的注冊申請。1995年5月21日,該商標被核准注冊使用在醬排骨、生熟肉食、湯汁備料等第29類商品上。近年來,該公司還申請注冊了包含“三鳳”“三鳳圖”等字樣的200多件商標。

  貴升公司於2008年12月16日注冊成立,2009年5月15日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0年10月7日,訴爭商標被核准注冊使用在殺虫劑、衛生巾、空氣清新劑、消毒紙巾等第5類商品上。

  2013年5月20日,三鳳橋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引証商標構成在先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系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而且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益,貴升公司還構成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

  2015年8月27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三鳳橋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三鳳橋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三鳳橋公司提交的在案証據雖然能証明引証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結合三鳳橋公司提供的銷售發票與廣告合同等証據看,引証商標的知名度主要集中於江蘇、上海、浙江地區,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征,尚未建立起全國性知名度,故不足以証明引証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即使引証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鑒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殺虫劑等商品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的醬排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差異明顯,且不具有明顯的關聯性,兩者共存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不會使三鳳橋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三鳳橋公司提交的証據均顯示其將“三鳳橋”商號使用在醬排骨等商品上,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殺虫劑等商品在生產部門、原料、功能等方面差異顯著,未構成類似商品,故在案証據不能証明三鳳橋公司於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訴爭商標的核定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號,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三鳳橋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三鳳橋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鳳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據悉,在二審階段,三鳳橋公司放棄了其在商標評審及一審訴訟階段的部分訴訟請求,僅主張引証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系對引証商標的復制、摹仿,容易誤導公眾致使其利益受到損害。

  按需認定引關注

  針對三鳳橋公司的上訴主張,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根據馳名商標的按需認定原則,人民法院隻有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該案中,即使引証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但由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殺虫劑等商品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的醬排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差異過大,不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誤導公眾進而可能使三鳳橋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不必對引証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三鳳橋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我國現行商標法進一步明確應當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楊宇宙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馳名商標的認定是為了保護權利人在馳名商標上所積累的商譽。商標法對馳名商標賦予強保護,對於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不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予以保護。如果對馳名商標不加以按需認定的限制,可能會導致大量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出現,不當地限制其他市場主體對商標資源的正常使用。

  “隻有在權利人無法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隻能通過馳名商標的認定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時,才能對權利人的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進行認定﹔隻有當訴爭商標的注冊落入引証商標的禁用權范圍時,才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楊宇宙指出,如果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區別較大,或者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差較大,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進而使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無需對引証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應當綜合考慮引証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標標志是否足夠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情況、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等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楊宇宙表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李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