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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行業如何適用“不可抗力”?

2020年03月02日15:1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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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戰疫·創新|知識產權行業如何適用“不可抗力”?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下,一些特定的行業企業大受影響,電影撤檔、KTV停業、演唱會延期、新劇停拍、商標或專利權因疫情延誤期限而喪失等,對於由此引起的知識產權權利喪失或合同的履行不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分析,以期為讀者正確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內涵和適用提供參考。

  2020年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其后又陸續發布了系列相關解答,解決了行業迫切關注的因疫情問題引起的知識產權權利喪失和恢復的問題,受到業內的廣泛關注和高度好評。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共健康,政府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規定的除外。這對當前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具有指導意義。筆者認為,對“不可抗力”條款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導致了合同或法律義務的履行不能。

  不可抗力的含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含義有三:第一,不可抗力僅指客觀情況,即獨立於個體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單個民事主體的行為﹔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的當事人以現有的技術水平、經驗無法預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發生后,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無法履行或者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本身已具備了不可抗力的事件特征。疫情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將產生何種法律后果,還需進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礙與疫情之間的關系。

  知識產權行業不可抗力的認定

  知識產權的對象就是“知識”本身。在知識產權領域,知識是指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知識產權的自然屬性是“無體性”和“可復制性”。復制,是知識產權最基本的實現手段。不可抗力對知識產權行業影響的是知識產權獲得或復制過程中本應享有的權利。

  疫情影響主要表現在影片院線發行,演唱會等人員聚集活動被取消,新片錄制被暫停,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權屬獲得和使用因為疫情而受到影響。這些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行免責,需要結合合同約定,法律規定及疫情是否直接導致了合同的不能履行來判斷。

  如果因為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疫情又被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則可主張不可抗力的適用。

  如果疫情原因沒有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則不可主張不可抗力的使用。同一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一個合同關系可能構成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對另外一個合同關系可能不是不可抗力,有時反而促進了合同的履行。例如在當前疫情下,院線方受疫情影響關閉影院,無法履行疫情期間的新片發行義務,但是在線影視,卻收到了比原來高出很多的收視率。

  所以,隻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了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才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二者需要有直接必然的關系。

  知識產權行業不可抗力的適用

  在知識產權權利獲得階段,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導致專利等知識產權權利喪失的,根據前文提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50號文及系列解答,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証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在知識產權交易階段,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是評估,首先應評估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及該事件是否造成了合同的履行不能、影響的程度如何。

  第二是証明,如果確定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履行不能,則應取得事實証據,可由相關機構給予不可抗力証明,並附上事實証據。

  第三是通知,應將不可抗力証明和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及時通知合同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留存通知等書面憑証。

  第四是延期履行,如果因疫情暴發導致合同義務無法按期履行,延期履行也可以實現合同目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履行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期間,取得對方的同意,達成新的補充協議。

  第五是合同變更,如果因疫情暴發導致合同義務部分不能履行,可及時通知對方並與對方協商是否可以變更該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義務的履行方式,以減少損失。盡量獲得對方的認可,達成新的補充協議,以促進合同的履行。

  第六是合同解除,如果因疫情暴發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司法實踐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提出解約的,通常較為謹慎,通常會根據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足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來綜合判斷。

  當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應及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間的,那麼經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仍不行使解除權,則解除權消滅。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遇不可抗力應履行及時減損的義務。否則應對沒有採取措施致使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當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如果沒有及時履行減損的義務,同樣也要承擔擴大損失部分的責任。

  當事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原本就已經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后來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當事人仍具有過錯,不能免責。

  結論及建議

  “不可抗力”的適用應結合個案具體的法律背景、合同背景、適用法律、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情況作出綜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論。當事人應將個案合同的約定及履行詳細情況交由專業律師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並在專業律師指導下依法依規採取措施。

  對於可能會涉及不同法域的專業的知識產權合同,建議事先委托律師制作完善的“不可抗力”合同條款,約定不可抗力事件具體包括哪些事件、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採取措施、如何通知、通知期限﹔如何証明、發送証明的期限﹔如何進行合同的變更、變更的期限﹔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期限等,以降低法律風險,避免合同爭議。(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 劉麗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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