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圖標頻“撞臉” 是否侵權要看兩點
在日前舉辦的2020年國際消費類電子產品展覽會上,三星公司在對外播放的PPT中,其展示的面部識別圖標,“神似”蘋果公司的Face ID圖標,三星由此被指涉嫌抄襲。
近來,在互聯網圈此類事件頻出。早前,社交應用綠洲APP圖標被指與韓國著名平面設計工作室studio fnt 2015年給Ulju Mountain電影節設計的視覺形象高度相似。前不久,據媒體報道,臉書公司天秤幣數字錢包的圖標,與移動支付工具Current的圖標十分相像。
為什麼APP或其相關圖標會頻頻“撞臉”?這些“撞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被“撞臉”的商家究竟該如何維權?我國又是如何界定此類侵權行為的?針對上述問題,科技日報記者採訪了業內相關專家。
獨創性內容成判定關鍵點
這些“撞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青海辯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哈成堂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道,在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計算機軟件,即APP及其相關內容可被認定為是《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APP作為網絡商品,與其他商品一樣,也有自己的商標,圖標即可被視為商標,相關權利人享有商標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7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相似的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應被認定為侵犯商標權。”哈成堂表示。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看來,判斷APP“撞臉”是否構成侵權,要看兩大要素。
“從著作權角度判斷侵權,首先要看APP或其相關圖標的設計是否屬於常規設計,若屬於常規設計,設計要素就會很接近,這未必構成侵權。其次,要看APP圖標對於相關人群來說,相似程度多高。”劉曉春解釋道,在判斷是否侵權時,一般要從設計師角度來看,APP圖標設計中是否含有獨創性內容。這些意見對於判定侵權與否,至關重要。
及時申請商標可有效維權
在劉曉春看來,APP圖標頻頻“撞臉”,是互聯網行業浮躁的表現。“商家用非常接近的標識,我個人認為,這不是好現象。從業者應尊重原創,努力去創新,以增加自身的辨識度,而非通過投機取巧的方式去模仿別人。從長遠來看,這是損害自身品牌和美譽度的行為。”劉曉春說。
那麼,從商家角度來看,究竟該如何維權、避免被“撞臉”呢?
“可通過《商標法》進行維權。”哈成堂表示,在APP開發過程中,相關權利人可為APP圖標申請商標,這是一種很好的選擇。我國對商標權的保護,遵循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即誰先申請誰就享有商標權。同時,商標權的類別繁多,權利人在申請商標權時,一定要加以注意和區分,以免在申請操作環節上出現紕漏,不利於商標的保護。
那麼,在國家層面,是否出台了相關文件或規范呢?有關部門又該如何進行有效監管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在我國知識產權雖屬私權,但在眾多領域,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不僅損害權利人利益,還會危害公共利益。我國現行《商標法》明確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為有效查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我國法律賦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權力。比如,我國《商標法》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可採取詢問當事人、復制有關資料、實施現場檢查、查封扣押相關物品等措施,並可實施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制造工具、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於5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可以從重處罰,對於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這些處罰措施有利於迅速制止侵權行為,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侵權者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條件,可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形成威懾和預防。(記者 張 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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