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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欲掃除掃碼支付專利隱患

2020年01月09日09:3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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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微信欲掃除掃碼支付專利隱患

  不用攜帶現金、銀行卡,通過掃描二維碼就能完成線上線下交易,然而就是這樣一項技術引發了一起發明專利侵權糾紛。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微卡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微卡公司)和卓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卓望公司)起訴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財付通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凡客誠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凡客誠品)發明專利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微信掃碼支付服務未落入兩原告主張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沒有侵犯其名為“採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該案一審判決,有業內人士分析,二維碼產業的迅速發展催生了新產業、新模式和新業態,為了推動二維碼技術的發展和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的侵權隱患,從業者需要在技術層面加強創新的同時,在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上也要多下功夫,注重撰寫技巧,提高申請文件的質量。

  起訴專利侵權

  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6年12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7月20日(專利號:ZL200610168072.2),專利權人為兩原告。該專利既要求保護一種採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也涉及如何實現採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方法。

  2017年10月,兩原告以涉案專利被侵權為由將財付通公司、騰訊公司以及凡客誠品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兩原告起訴稱,其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可拆分為六個步驟:採集多字段二維碼﹔解碼多字段二維碼﹔辨識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分析是否匹配﹔第二字段是否曾被採集﹔根據是否被採集、儲存過,分別給出第一結果和第二結果。簡言之就是“採集—解碼—辨識—是否匹配—是否採集—給出相應結果”六個步驟。經比對,兩原告認為,騰訊公司實施了權利要求14的步驟一至四,財付通公司實施了步驟五、六,其中步驟一至四是相同侵權,步驟五、六是等同侵權。凡客公司則在其經營網站上使用的微信掃碼支付服務,提供了多字段二維碼,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100萬元。

  騰訊公司與財付通公司共同辯稱,首先,微信支付作為支付渠道,二維碼為單字段,而涉案專利為“多字段二維碼”,其二維碼會包含有特定商戶信息,與微信支付的運營模式並不相同﹔其次,微信掃碼支付採取了完全不同的技術手段,實現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構成等同侵權﹔再次,二維碼的採集、解碼、辨識都是現有技術,不能說在專利中對字段進行人為割裂,就成了對方的獨有保護范圍﹔最后,涉案微信掃碼服務沒有使用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凡客誠品辯稱,其不是涉案專利的使用者,沒有參與到微信掃碼支付服務中。2014年7月22日,凡客誠品與財付通公司簽署了《微信支付服務協議》,微信掃碼二維碼支付的實際使用者是網民。

  一審駁回起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該案中雙方均認可微信掃碼支付包括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中步驟二“對二維碼進行解碼”的技術特征,故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微信掃碼支付是否實施了涉案專利步驟一、三、四、五和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與步驟五、六中“採集”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4的步驟一、二和步驟五、六都限定了“採集”特征,原則上對同一術語在同一權利要求中應當做同樣的解釋,將其理解為“獲取”。微信掃碼支付並沒有判斷第二字段是否被獲取過的步驟,隻有移動終端用戶在掃描二維碼的基礎上,另行通過輸入密碼等支付方式實際支付后,訂單的狀態才會發生變化,比如,顯示的“訂單已經支付,請勿重新發起支付”的提示。

  其次,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與步驟六中“儲存”相等同的技術特征。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侵權適用的一種限制,目的在於禁止專利權人“兩頭得利”損害公眾利益。涉案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口頭審理中已經明確指出改變狀態的技術方案並不屬於涉案專利“儲存第二字段”的內容。因此,兩原告在侵權訴訟中將“儲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預支付交易單的支付狀態”做等同解釋不能得到支持。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涉案專利步驟四、五、六的技術特征,未包含權利要求14的全部技術特征,微信掃碼支付不構成侵權。

  一審判決后,記者就是否提上訴等相關事宜多次聯系兩原告,其均表示不接受採訪。

  加強全面布局

  近年來,二維碼產業的發展迅速,催生了新產業、新模式和新業態,二維碼已逐漸成為移動互聯產業的流量入口和交互介質。可以預見的是,業界圍繞二維碼技術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為推動二維碼技術的長遠發展,有業內人士分析,相關從業者不僅要在技術層面加強創新,比如加強對二維碼的編碼技術、解析技術的創新和新模式下的技術應用。此外,專利權人還應提高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不能對保護范圍的解釋隨意擴大,否則不利於行業的整體發展。

  北京允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孔繁文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法院一審判決,微信掃碼支付與涉案專利中步驟四、五、六三個步驟都存在區別。以步驟五為例,涉案專利是為了確保第二字段隻有在首次獲取時才是有效的,再次獲取是無效的。舉例來說,移動終端在掃描優惠券時,如果是首次獲取該優惠券就是有效的,如果已經被獲取過優惠券信息就是失效。而微信掃碼支付並沒有判斷是否被獲取過的步驟,隻有移動終端用戶在掃描二維碼的基礎上,另行通過輸入密碼等支付方式實際支付后,訂單的狀態才會發生變化。

  在孔繁文看來,該案給相關從業者帶來的啟示意義不容忽視。首先,企業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在選擇專利時一定要慎重,要選擇具有針對性並且穩定性高的專利,至少要保証被訴侵權的方法或者產品落入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其次,要做好專利侵權訴訟的整體布局,重視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對專利的修改以及意見陳述。一審法院在判定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與涉案專利步驟六中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時,適用了禁止反悔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侵權適用的一種限制,目的在於禁止專利權人“兩頭得利”,進而損害公眾利益。因此,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對專利的修改以及對意見的陳述要慎重,否則會對專利侵權訴訟產生限制性的結果。最后,要注重專利文件的撰寫技巧,提高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該案中涉及了對相同術語的解釋,從專利的撰寫角度來說,同一專利中在對相同的技術特征進行描述時盡量採取相同的術語,而對於不同的技術特征則需要採用不同的術語。(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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