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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實施 人民網IP沙龍聚焦惡意注冊與囤積行為

2020年01月07日10:12 | 來源: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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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7日電(記者林露)為了創造良好營商環境,2019年11月1日起,經過第四次修改的《商標法》開始實施﹔《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商標局、代理服務機構和企業從事知識產權法務工作的專家代表做客人民網IP沙龍,深入研討《商標法》實施中面臨的惡意注冊、囤積行為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二處處長胡安琪介紹說,前三次《商標法》修改都是全面修改,此次則是針對重點問題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改,涉及6個條款,主要聚焦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對惡意申請的規制,如:強化了對於商標注冊代理服務機構代理人的規范化要求,即如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的惡意申請行為,還提供代理服務的話,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是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據了解,在2013年《商標法》修改的基礎上,此次修改把法定賠償的數額上限提高到300萬至500萬。此前,惡意侵權賠償額的計算倍數是3倍,現在提高到了5倍。“我們希望,通過上述舉措,加大對於侵權行為的震懾力,加強對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

在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審查一處處長鄭海燕介紹了幾種出於“惡意”目的使用商標的情況。一是申請人囤積商標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是為了牟利﹔二是申請人為了傍名牌搭便車而注冊商標,這種行為是利用了他人商標已經建立起來的一定的商譽﹔三是申請人注冊商標后,以此為條件要挾他人與其進行商業合作,開出不合理的條件。

對於鄭海燕提到的惡意注冊申請,也是企業的煩心事。北京東靈通知識產權公司董事長張朝棟發現,機構代理的大企業幾乎都遭遇過傍名牌或者這樣那樣惡意的攀附。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部部長郭偉紅表示,隨著企業越做越好,遭遇傍名牌的情況隨之出現。對此,小米集團高級法務總監趙絲幪稱:“根據實際的使用預期,我們一年在國內注冊達幾千件。商標注冊前,業務團隊會對商標名稱進行近似查詢,但是也常會碰到所起的名字被注冊過的情況。”其實,小米集團遇到的情況並非個案,這從鄭海燕的介紹中可以得到應証。

鄭海燕介紹說,目前有效商標注冊數量基數大,已經達到2400多萬個,想要注冊一個寓意較好又和別人的權利不沖突的商標,可能性不是特別高。因此,一些企業為了保証成功率和能夠擇優使用,會為一個產品申請注冊數百個商標。她舉例說,一家企業為了一個產品注冊了400個商標,商標局認為這會對商標資源造成極大浪費。后來,經過溝通,企業在核心產品上保留了一兩百個商標的申請,並主動撤回了其他申請。“值得注意的是,企業主動撤回申請與商標局駁回是不一樣的。企業主動撤回申請,表明其主觀上不存在惡意,也不是‘不以使用為目的’。但是,一旦被商標局認定為惡意注冊申請行為,對企業今后的申請或者訴訟都將是一個污點。”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評審六處處長孫歐表示,對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囤積商標牟利行為,申請人的主觀惡意並不是很明顯。因此,對於申請量大的商標囤積行為,我國一直沒有有效制止的手段。第四次《商標法》修訂中,通過修改第四條,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這一規定,賦予了我們一個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后續評審程序中,第四條也可以作為無效宣告的法律依據,使打擊惡意注冊法律手段更充分、更有力。

在注冊審查階段,受審查制度及程序設計限制,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接受當事人提供的証據,因此當事人無法通過舉証對自身行為進行抗辯。而審查部門則隻能通過商標申請量的指標進行主觀判斷,因此在打擊囤積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誤傷。申請人是否有機會証明自己的注冊申請行為並非出於惡意呢?對此,鄭海燕表示,為了避免誤傷,會給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書,讓他們提供申請注冊商標的合理理由。如果他們提供的証據能夠克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理由的話,商標局將依法作出裁定。

市場上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還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工作量。小米集團高級法務總監趙絲幪表示,企業無論面對怎樣的情況,都會選擇通過防御性注冊來抵御惡意注冊行為。郭偉紅表示,市場主體沒進入市場之前,也會根據企業產品的市場前期規劃進行商標布局,對自己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避免因為商標被搶注而無法進入市場。

“當初立法時,草案裡面其實是沒有‘惡意’兩個字的。”鄭海燕介紹說,討論草案時,有代表提出來,有一些企業在商標注冊后進行了實際使用,並在其他類別上進行防御性注冊,使其他人不會去注冊這個商標。與會代表認為,這類情況下全部一律駁回不合理,因此在最后的法律中加了“惡意”兩個字。”鄭海燕表示,企業採取的正常的、預防性質的、防御性質的商標,不在打擊范圍之內,不在《商標法》第四條這一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內。

“不以使用為目的”和“惡意注冊”如何認定?商標代理服務機構對上述問題表示關心。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如果代理人知道委托人的惡意申請行為,還提供代理服務的話,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萬慧達知識產權合伙人黃暉表示:“哪一種是以使用為目的,哪一種不是以使用為目的﹔哪一種是惡意,哪一種不是出於惡意,這些很難判斷。”

對於代理機構關心的這些重要問題,鄭海燕做了積極回應。她介紹說,根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審查部門在判斷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時,將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二是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三是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四是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五是申請注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六是商標注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對於遭遇商標惡意注冊的企業,孫歐建議把握三個關鍵:及時、准確、有力。及時是指如果企業商標受到侵犯須在有效期內到商標局評審處提無效宣告,如果超過了五年,不屬於造成不良影響、擾亂公序良俗的情況就無法提出無效宣告了。准確,指的是准確適用法律。比如,企業被商標代理人搶先注冊商標,這種情況下要用《商標法》第15條准確提出,錯用條款會喪失補救機會。有力,指的則是在提出無效宣告后,要舉出充分的証據。“商標是拿來用的,不是拿來炒的,期待新《商標法》的實施進一步助力商標申請注冊回歸本義。”黃暉表示。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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