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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奧克斯訴格力案”看專利申請撰寫質量

2019年12月31日14:5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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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奧克斯訴格力案”看專利申請撰寫質量

  近年來,伴隨著中國家電品牌的崛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家電產品在國內以及國際市場上大放異彩。由於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各家電品牌之間的專利訴訟也時有發生。

  2017年,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下稱奧克斯)起訴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侵犯其名稱為“電機轉向安裝座”(專利號:ZL201520143902.0)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格力賠償原告奧克斯經濟損失1000萬元。然而,好景不長,奧克斯的上述實用新型專利在2019年1月25日被宣告全部無效。

  通過對該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一些撰寫經驗,以供參考。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為:

  “1.一種電機轉向安裝座,包括機座(1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的電機安裝孔以及機座安裝孔,其特征在於,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於,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之間的夾角為70°~110°。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於,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夾角為90°。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於,所述電機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電機安裝孔(1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電機安裝孔(12),所述機座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機座安裝孔(2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機座安裝孔(31)。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於,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機座安裝孔(21)設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機座安裝孔(31)設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

  6.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於,所述機座安裝孔是通孔。

  7.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於,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電機孔(13),所述電機孔(13)為通孔。”

  筆者認為,受限於價格因素和專利代理師的工作量,代理師撰寫專利申請的時間往往是有限的。因此,期待投入足夠多的時間來撰寫一份專利申請文件往往是不切實際的。在有限的時間內,盡可能提高撰寫質量才是專利代理師的合理目標。

  透過案例談思考啟示

  1.合適的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1的主題是“電機轉向安裝座”。由於空調內的電機必然存在如何安裝的問題,因此,該專利是對現有安裝部件的一種改進。權利要求1中可能區別於現有技術的特征為“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也就是說,除非現有技術中的電機安裝孔的軸線和機座安裝孔的軸線全都在同一方向上,權利要求1才可能具有新穎性/創造性。

  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除非在撰寫時進行了充分的檢索並得到有利的結果,否則不宜用較少的技術特征來構成權利要求1。

  那麼如何增加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同時避免不合理地縮小保護范圍呢?筆者建議,可進一步限定電機轉向安裝座與空調室內機殼體、電機和/或其他部件的位置關系。這樣的限定可能是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但是仍然是有意義的。從該專利的背景技術中可知,該電機轉向安裝座是應用在特定的空調室內機結構(電機直驅導風板)中的。因此,明確客觀的應用條件是符合發明預期的合理縮限。

  2.適當挖掘技術特征

  由於投入的時間有限,因此,在寫清楚專利權人所期望保護的內容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地挖掘一些技術特征。對於代理工作來說,撰寫至少10項權利要求可能是潛在的“行規”。例如,在機械領域,引入新的部件、限定部件的形狀、結構、不同部件之間的配合方式、位置關系等等,可以作為擴展技術特征的常規方式。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4、5對各部件之間的關系作出了比較合理的限定。從該專利的無效過程來看,正是由於權利要求5的存在,才使得該專利在第一次無效程序中未被宣告全部無效。

  3.適當拓展技術方案

  通常,一份權利要求書中可包含兩個或以上的技術方案(實施例),從而在現有技術公開一個技術方案的情況下,能夠后退到其他的技術方案。

  例如,在該專利中,通過限定不同的吊耳數量、限定吊耳與安裝孔的不同位置關系、限定吊耳的不同伸出方式等,都可以形成不同的技術方案。

  4.撰寫有限定價值的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過程中,應力求在每個權利要求中做出有價值的限定。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為“所述機座安裝孔是通孔”。然而,“通孔”是安裝孔最常見的形式之一。這樣的技術特征單獨構成一項權利要求可能缺少足夠的限定價值。

  限定數值范圍通常不作為權利要求中的特征限定的首選方式,因為其相對難以進行創造性答辯。但是,如果數值范圍能夠帶來明顯的差異,例如通過數值的改變能夠由量變產生質變,從而帶來更有益的效果,則在這種情況下,限定數值范圍仍然是有效的限定方式。

  一件專利的價值,往往是在獲得專利授權后、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才顯現出來。有時,隨著技術方向的改變,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專利卻變得至關重要。因此,無論對一份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能夠投入多少資金或時間,都應當讓其符合基本的標准、具有合理的結構,從而保証當其專利性受到挑戰時,能夠靈活應對。(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劉 瀟)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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