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商標制度重大調整,重新注冊勢在必行
今年1月30日,緬甸議會通過《2019年緬甸商標法》(下稱新法),該法是緬甸第一部商標法,緬甸政府將以此重新建立本國的商標制度。新法將在緬甸總統正式下發通知后生效,其中規定的商標制度的實施分為試運行和正式實施兩個階段,以實現原有商標登記保護和刊登警示性公告制度(下稱舊制度)與新法下商標制度(下稱新制度)的銜接。本文就新舊制度銜接環節——試運行期有關的內容進行介紹。
試運行期旨在實現新舊制度的銜接,是為舊制度下已獲保護的商標權利人按照新法要求重新提交商標申請,提供的一個窗口期。試運行期預計自今年12月下旬至2020年1月上旬開始,為期6個月,具體時間仍需以官方通知為准。
試運行期間官方不再接受新的商標申請,隻允許舊制度下的商標權利人就已登記和公告的商標重新提交申請。對於在緬甸具有商標保護需求的主體,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在舊制度下已經進行商標登記和公告的商標無法在新制度下自動獲得保護,相關主體必須在試運行期間就原登記和公告的商標重新提交注冊申請﹔二是試運行期間官方不再接受新的商標申請,商標新申請隻能在試運行期結束后,即2020年下半年提交。因此,對於將在緬甸有商標注冊需求的主體,應當在試運行期開始之前按照舊制度的相關要求進行商標登記和刊登警示性公告,從而為試運行期開始后重新提交商標申請創造條件。對於在試運行期內重新提交的商標申請,在新法正式生效后,新成立的緬甸商標局將對其進行實質審查,具體的審查方式還有待官方出具商標審查實施細則進行規定。目前按照各國通行的做法,實質審查主要是對提交的商標申請與在先商標進行近似性審查,因此,重新提交的商標最早登記日、公告日和商標最早使用日期的確定就尤為重要,相關權利人在重新提交申請時應盡量提供其商標在當地最早的登記或使用日期和証據,以在實質審查階段盡可能的減少構成近似的在先商標的可能性。
在現行舊制度下,緬甸並不具有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與保護的法律框架,相關主體若要在當地獲得商標保護,需先向主管部門提交一份商標所有權聲明,隨后在至少一份主流報紙上刊登警示性公告,以此讓公眾知悉該商標的主要細節信息。由於舊制度下也沒有商標續展制度,通行做法是權利人每隔3至5年重新刊登警示性公告或重新登記注冊,以作為一種提醒通知並使當地公眾能夠獲悉該商標所有人擁有的權利。在試運行期開始之前,依然要遵循以上舊制度的相關規定。目前,若要在緬甸獲得商標保護,需要申請人提供如下材料:委托書一份,委托書須經申請人簽字蓋章,並完成中國公証機構的公証和緬甸駐華使館的認証程序﹔商標權利人聲明書(又稱宣誓書)一份,並完成中國公証程序﹔申請人和申請商標的基本信息。前述委托書與聲明書上的簽字人應為同一人。
試運行期開始后,舊制度下的商標權利人應當按照新制度的安排及時對已登記和公告的商標重新提交申請。重新提交申請需要的文件包括:請求書(Letter of Representation,又稱TM-2表格),官方將在今年12月公布聲明書的格式文本﹔委托書一份,需經申請人簽字蓋章,並完成中國公証機構的公証和緬甸駐華使館的認証程序﹔舊制度下已登記的權利人聲明書﹔權利人和已登記商標的基本信息﹔主張在先使用權的,同時提交在先使用權的証據。証明在先使用權的証據包括能夠顯示重新提交的商標和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冊、稅票、進口文件証據、在緬甸市場上貼有商標的產品照片、通關材料等。關於警示性公告能否作為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商標的証據目前還未能確定,即將出台的相關商標法實施細則或將對此予以澄清。
新法實行后,緬甸將與世界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接軌,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商標申請注冊和保護制度,從而為具有商標注冊需求的主體帶來便利。緬甸商務部將進一步出台相關實施細則以配合新商標法的實施,建議中國企業密切關注緬甸商標保護制度的發展動向並及時跟進。(喬傳林)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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