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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應對及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

吳學安
2019年12月04日10:2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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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有效應對及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

  近年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行為時有發生,一些知名品牌或人物紛紛“中招”。11月1日,修改后的商標法正式施行,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由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此次修改還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注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搶注知名度較高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佔有公共資源、反復搶注等商標惡意搶注的行為,成為相關企業品牌經營道路上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隱形門檻。對於大量注冊商標而自己根本不使用,甚至在囤積商標裡面也夾雜著很多“傍名牌”的注冊商標行為,目前一般會以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無效宣告,但還是受到一些限制,有些情況不能在申請、異議環節直接處理。針對囤積商標行為,法律中有原則性規定,但是直接的、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條款不多。

  商標惡意搶注的前提是他人有在先的權利存在,商標注冊人對此明知且心懷惡意,搶先申請注冊。通常情況下,商標惡意搶注包括如下3種行為:一是將他人已經投入使用但並未注冊的商標搶先注冊,並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上,以利用他人在該商品或服務中已經建立的消費者信任﹔二是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或知名商標申請注冊在與原商標不同的商品及服務上,以引導消費者將其商品與馳名或知名商標所代表的信譽聯系起來﹔三是將知名企業的名稱、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藝術形象搶先注冊為商標,從而誘使消費者將其商品與這些著名企業、名人或知名藝術形象聯系起來。

  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本質就在於通過搶注行為,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目前,國內商標市場惡意搶注行為時有發生,職業搶注人甚至已將搶注名人商標、知名網站商標等做成了一條完整產業鏈。一些職業搶注人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名義搶注國內外已經為相關公眾知曉的商標並進行兜售。商標惡意搶注首當其沖損害了被搶注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嚴重影響企業品牌發展的一大因素。

  筆者建議,為應對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權利人要建立商標“防火牆”,不但要防止商標被惡意搶注,而且在遇到商標惡意搶注時更需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積極應對。首先,商標注冊手續要盡早完成,在計劃進行品牌推廣時就應該著手注冊,避免以后遭“小人之手”,這也是最經濟的商標權益保護方法。同時,保留商標使用和品牌推廣証據,以備不時之需。此外,要充分了解並掌握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政策,在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時申請馳名商標保護,擴大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積極監視市場,在發現商標搶注行為時盡快提出異議,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筆者認為,我國必須依法大力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首先,要切實增強商標保護意識,制定完善系統的商標品牌保護方案,從產品、服務、外觀設計到企業網站、域名、產品圖片、廣告語等在內的諸多知識產權都要申請保護,全面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同時,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商標戰略保護體系,特別是在機械制造、IT、電子產品等行業,針對附加值高、技術含量較大的產品,要建立優先保護的制度,為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保駕護航。(吳學安)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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