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題詞不當使用,小心侵權!

“赤水河畔二茅台”,這是已故相聲大師侯寶林於1998年為貴州懷酒所作的題詞。殊不知,多年后,因題詞的使用不當引發了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就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茅台酒公司)起訴貴州海航懷酒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海航懷酒公司)、廈門市萬事鑫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鑫公司)、泰斯科商業(廈門)有限公司(下稱泰斯科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海航懷酒公司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時突出“二茅台”字樣的行為構成對茅台酒公司擁有的第284519號“茅台”文字注冊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其在網站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樣進行宣傳的行為則構成對茅台酒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海航懷酒公司的上訴,維持了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廈門中院)此前作出的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由海航懷酒公司和萬事鑫公司共同賠償茅台酒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的一審判決。
該案因涉及茅台酒產品和已故相聲大師侯寶林的題詞而受到業界的廣泛關注。
使用題詞引發爭議
1987年4月20日,中國貴州茅台酒廠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了涉案商標。后多次經中國貴州茅台酒廠名義變更,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涉案商標權利人。經授權,茅台酒公司對涉案商標進行了使用。1998年,侯寶林為海航懷酒公司的前身貴州懷酒廠題詞“赤水河畔二茅台”。此后,該題詞被海航懷酒公司所使用。 2017年,茅台酒公司發現市場上在售的由海航懷酒公司生產、萬事鑫公司監制的白酒產品上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同宗同源,一脈相承”字樣,且“二茅台”三字明顯大於“赤水河畔”四字。此外,茅台酒公司還發現,海航懷酒公司在其網站上以醒目方式使用了“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樣。茅台酒公司認為,海航懷酒公司等實施的相關行為涉嫌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且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茅台酒公司將上述三公司起訴至廈門中院,並索賠經濟損失等。 在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問題上,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盒正面、背面的中部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樣,其中“二茅台”三字明顯大於“赤水河畔”四字,屬於突出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海航懷酒公司的相關行為構成對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在海航懷酒公司和萬事鑫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上,廈門中院認為,“同宗同源,一脈相承”用語在被訴侵權產品上與“赤水河畔二茅台”共同使用時,容易導致消費者對該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解或者誤認為海航懷酒公司與茅台酒公司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兩者共同使用時構成對茅台酒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不服一審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海航懷酒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
海航懷酒公司上訴稱,首先,“赤水河畔二茅台”系侯寶林先生為海航懷酒公司的前身貴州懷酒廠所作的題詞,內容真實,具有合法使用的歷史淵源。海航懷酒公司從來未曾引導消費者對該來源產生誤解,在使用中均搭配“貴州海航懷酒酒業有限公司”使用,與茅台酒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的關聯關系﹔海航懷酒公司使用該宣傳用語具有正當性,且不具有攀附的目的,不會誤導公眾﹔海航懷酒公司網站上使用內容真實的宣傳語,不存在引人誤解的情況。從使用范圍看,海航懷酒公司的網站明確指向了相關產品的生產廠家為海航懷酒公司﹔從使用的方式上,頁面上均明確體現海航懷酒公司名稱及相關信息,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任何誤解。 此外,海航懷酒公司還上訴稱,被訴侵權產品同宗醬酒,為懷酒系列之一,“同宗同源,一脈相承”就其使用目的來說,系基於同宗醬酒的品名和商標與生產廠家懷酒之間的關系進行的說明﹔就其使用方式來說,與“赤水河畔二茅台、海航懷酒公司”的使用位置不一致,不存在共同使用的問題等。
二審認定侵權成立
福建高院結合在案証據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在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上,福建高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包裝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樣,其中“二茅台”三字作突出處理,較之被訴侵權產品的第12486371號“同宗醬文字及圖”商標更具識別性。由於涉案商標經商標專用權人及茅台酒公司的長期使用及宣傳推廣,在酒類產品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二茅台”字樣與涉案商標在音、形、義上均構成近似,使用在相同白酒產品上,顯然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海航懷酒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對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及使用情況應當是完全知悉的,其在使用中有義務進行合理的避讓,但其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仍然突出使用茅台字樣,主觀上顯然是為了攀附茅台酒公司的商譽和茅台商標的知名度。因此,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二茅台”字樣的標識構成對涉案商標的侵犯。 在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上,福建高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盒上使用了“同宗”和“同宗同源,一脈相承”字樣,該字樣內容本身在單獨使用時並不會使人產生歧義或誤導,但在特定使用及語言環境下則可能產生其他的意思表示。由於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茅台”字樣客觀上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在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上另行使用“同宗同源,一脈相承”字樣,其主觀目的顯然是希望通過與“茅台”字樣的配合使用,從而給消費者加深印象,達到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的目的。因此,海航懷酒公司的相關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福建高院特別指出,“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樣來源於名人題詞雖系客觀事實,但這一表達僅系特定個人的消費體驗,這種個人判斷並不能代表該產品的實際情況。在使用時也應僅限於特定場合的合理、規范使用,而不能成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抗辯理由。
據此,福建高院維持了廈門中院的一審判決。 (本報記者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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