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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保護的新思路

2019年10月30日10:3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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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字號保護的新思路

普洱茶以雲南古普洱府命名。在眾多的普洱茶老字號中,“同慶號”無疑是其中一顆耀眼的明珠。乾隆元年即1736年,劉氏家族的先輩在古普洱府轄區的西雙版納易武茶鄉設坊制茶,取名“同慶號”茶庄。“同慶號”普洱茶品質精良,被官府選定為貢品。1900年以后,“同慶號”茶庄成為雲南最大的茶號之一。因仿冒者眾多,“同慶號”茶庄依據清政府《商標注冊試辦章程》注冊了“龍馬圖”商標,作為普洱茶內票。龍馬茶票的上部為“雲南同慶號”文字,中部為雲、馬、龍、塔、山5種元素組成的圖形,下部為“同慶號”茶庄的歷史介紹:本莊向在雲南久歷百年字號所制普洱茶督辦易武正山陽春細嫩白尖葉色金黃而厚水味紅濃而芬香出自天然今加內票以明真偽同慶老號啟。

1937年以后,戰爭導致雲南普洱茶行業集體陷入低谷,“同慶號”茶庄於1948年歇業。近年來,有關“同慶號”商標侵權訴訟分別在雲南、北京兩地展開。

在雲南,西雙版納同慶號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雙版納同慶號)以其擁有第3390521號“同慶及圖”商標、第5501734號“同慶”商標,起訴高某某、雲南易武同慶號茶業有限公司(下稱易武同慶號)突出使用企業字號中的“同慶號”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並判令高某某與易武同慶號賠償西雙版納同慶號50萬元。西雙版納同慶號不服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隨后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西雙版納同慶號上訴。

對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的功能在於來源識別,而來源混淆破壞了依商標制度而建立起來的市場秩序,商標法必然著力阻止和消除制造來源混淆的行為。在商標語境下,來源混淆是指2件以上的商標因其組成元素相同或近似,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其所指向的商品來源相同或存在某種聯系,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來源混淆的指向是封閉在糾紛當事人之內的,即要麼指向原告方,要麼指向被告方,導致其中一方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受損,而另一方商標使用人因此得到不法利益。易武同慶號通過使用“同慶號”企圖傳達其是“同慶號”茶庄的傳承者。當來源混淆的指向超出特定商標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即不指向原告方也不指向被告方,而是混淆到外部第三方來源時,便超出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制的范圍。

筆者認為,就“同慶號”而言,老字號具有歷史文化符號的意義,並無任何權利主體可以依附,將本不存在的主體作為商標侵權案件缺乏事實依據。而一旦認定任何人使用“同慶號”均指向歷史上的老字號,導致的結果就是“同慶號”可以被任何人使用,最終的結果一定是所有使用者一起毀掉這一寶貴的歷史文化財富。

西雙版納同慶號不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繼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西雙版納同慶號對“同慶號”這一老字號的回歸、維護和傳承作出了貢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支持了西雙版納同慶號的訴訟請求。

高某某、易武同慶號不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裁定,於是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發起了訴訟,主張其擁有第4068515號“易武同慶號 YIWUTONGQINGHAO”商標、第4863723號“易武同慶號及龍馬圖”商標以及另外3件商標,起訴西雙版納同慶號使用“同慶號”與“龍馬圖”標識構成侵權,並索賠2000萬元。該案對於西雙版納同慶號而言可謂是“生死之戰”,一旦法院判決侵權成立,西雙版納同慶號將不能再使用“同慶號”和“龍馬圖”標識,多年積累的商譽將付之東流。

該案如果按照傳統的商標侵權思路辦理難度較大,尤其是對“龍馬圖”標識的使用不構成侵權的抗辯難度更大。商標侵權案件,往往並不是非黑即白,需要考慮很多因素。該案中,對於西雙版納同慶號而言,最關鍵的是案件定性,而不是賠償金額。

對於西雙版納同慶號使用“同慶號”是否侵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商標侵權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同慶號”已經與西雙版納同慶號建立了密切的聯系,即“同慶號”已可以將其標識的商品來源指向西雙版納同慶號,不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對於西雙版納同慶號使用“龍馬圖”標識是否侵權,筆者認為,“龍馬圖”標識在歷史上是“同慶號”的茶票內容,該茶票本不應該與“同慶號”文字商標割裂。西雙版納同慶號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本質上是對“同慶號”歷史的客觀描述,是對“同慶號”老字號商標的輔助性說明,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指出,“龍馬圖”老票號為“同慶號”茶庄於清政府時期申請的商標,被控侵權標識中的“雲南同慶號及龍馬圖形”與該老票號基本一致。基於西雙版納同慶號對老字號的回歸、維護和傳承作出了貢獻,由西雙版納同慶號使用原“同慶號”茶庄老票號主觀上並無摹仿、攀附第4863723號“易武同慶號及龍馬圖”商標的故意。

兩役之后,“同慶號”商標的權屬以及使用“龍馬圖”標識的合法性得以確立。“同慶號”商標歸屬西雙版納同慶號,西雙版納同慶號可以合理使用“龍馬圖”標識。這樣的司法裁判結果,為老字號的保護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

筆者認為,對於老字號的保護與傳承,不僅僅是一脈相承的發展理念。尤其是我國1950年實施公私合營,實際上已經讓很多的老字號斷代。因此,老字號的傳承,並不僅僅是產品、技藝、服務的傳承,最終應該是文化的傳承。商業與文化相輔相成,共同促進。隻有更好地進行商業化,才可能更好地進行文化傳承。因此,有必要賦予現代化的商業企業以老字號的私權屬性,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証老字號的傳承與發展。(北京瀚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安筱瓊,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劉東海)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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