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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或成常態

2019年09月27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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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索賠300萬元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

因認為對方生產、銷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某外國企業將國內某運動器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包括律師費、公証費等在內的經濟損失300萬元。經審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定此案中被告侵權獲利逾100萬元,且其商標侵權行為符合新修訂商標法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遂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該案件並不復雜,只是我國法院受理、審理的諸多知識產權糾紛案中的一件普通案例,但卻具有開創性和標本性的深遠意義。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而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新商標法實施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適用條件審查、賠償基數確定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就當今中國社會大眾而言,依法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商標惡意侵權行為,對進一步優化商標專用權保護環境,具有明確的警示意義和普法作用。同時面向國際社會,也展示了我國堅定不移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持續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的決心。

近年來,中國的知識產權事業駛入了發展快車道。多年來,中國的商標申請量穩居世界首位,商標和品牌的創造質量、保護效果、運用效益和國際影響力也在不斷提升。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機構聯合發布的《2019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中,中國的世界排名較上一年躍升了3位,上升至第14位,並持續保持快速的上升趨勢。但不容忽視的是,商標侵權行為也一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人在利益誘惑下鋌而走險,關鍵還在於侵權違法成本太低。商標法未修訂前,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額為50萬元以下,該賠償數額雖然乍一看很高,但與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相比往往很不相稱。低額的賠償不但不能對惡意侵權者起到震懾作用,反而會讓其產生“好了傷疤忘了痛”的僥幸心理。同時,賠償數額偏低,又難免讓商標權利人在維權時陷入“為了追回一毛錢,不得不花費一塊錢”的兩難境地,無形中助長了侵權者的囂張氣焰。

2013年修改的我國商標法在知識產權領域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獲利,又或是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來確定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數額,並將法定最高賠償額從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該制度旨在增加侵權行為代價,扭轉此前“維權成本高、侵權代價低”的局面,有效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不過,在各地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侵權人判定高額賠償的案例卻並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適用該制度的法律事實難以確定。在法律法規缺乏細化標准的情況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懲罰性賠償機制的探索實踐,不僅對同類案件審理極具參考價值,而且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持續增強乃至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國際化營商環境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懲罰性賠償機制的確立,為運用懲罰性賠償方式懲戒商標侵權行為掃清了法律障礙,讓惡意侵權者面臨得不償失的沉重代價,有助於破解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昂的困境,進一步激發權利人主動維權的積極性,助力形成全面圍剿商標侵權行為的共治格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判決,豐富了用懲罰性賠償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司法實踐,為今后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判例樣本。可以肯定的是,依法對商標惡意侵權行為實行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裁,或將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常態。(清歡)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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