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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宣判

2019年09月19日14:5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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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新!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宣判

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就合並審理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公司)起訴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下稱康文森公司)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准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華為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予以確認: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18%,並且華為公司僅需就一件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ZL200380102135.9)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許可費率。

與此同時,法院對許可專利、許可產品、許可行為進行明確。首先,在許可專利上,法院確認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標准或技術規范且為原告華為公司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其次,許可產品為華為公司的移動終端產品,即手機和有蜂窩通信功能的平板電腦﹔再次,許可行為包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許可產品,以及在許可產品上使用許可專利。

對華為公司請求確認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康文森公司享有的3件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悉,被告康文森公司於2012年通過購買,獲得了諾基亞公司持有的部分涉及無線通信技術的專利包,包括在歐洲、美國、中國等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2014年4月,康文森公司通過郵件致函原告華為技術公司,告知其通過購買獲得了原屬於諾基亞公司的涉及2G、3G、4G等通信標准的部分標准必要專利,且主張多件華為移動終端產品涉及侵犯該專利包的專利權,並向華為公司提供了10件美國專利及其技術比對資料作為雙方技術談判的樣本,但要求華為技術公司獲得其專利包的全球打包許可。

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因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將華為公司起訴至英國法院。此后,華為公司在南京、深圳針對康文森公司發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以及請求確定專利許可費率,同時針對康文森公司所有的多件中國專利發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2018年,華為公司因認為康文森公司怠於針對其中國專利在中國行使訴權的行為,導致其制造銷售華為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侵權處於不明確的狀態,使商業經營決策和計劃受到嚴重影響、經營困境和損失的發生﹔康文森公司的涉案專利權等已被原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且不屬於3GPP技術標准的標准必要專利﹔康文森公司未能遵從其FRAND義務提供足夠的信息,三原告無法判斷被告所聲稱的標准必要專利的價值等原因,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三原告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被告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標准或技術規范且為原告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判令確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對原告產品的許可條件,包括費率。

對於華為的訴求,康文森公司主張採用相似許可比較法來計算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比如對於無線通信終端產品其主張的許可費率應當是:2G手機為0.032%、3G多模手機為0.181%、4G多模手機是0.13%。同時,康文森公司辯稱,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與標准必要專利使用費之訴是兩個沒有關聯的訴,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三案中確認不侵權之訴所涉及的專利,目前暫時被原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為無效,由於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沒有最終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駁回三原告的起訴﹔三原告提交的相關報告和補充報告沒有事實依據。

在該案審理中,雙方爭議的核心為許可費率。法院經審理,最終採用了自上而下計算FRAND許可費率法,確定標准必要專利的中國費率的計算公式為:單族專利的中國費率=標准在中國的行業累積費率×單族專利的貢獻佔比,並以此作出前述判決。

據了解,該案是南京中院作出的首例標准必要專利許可費糾紛。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張彬彬)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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