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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华为与康文森的博弈

2019年09月25日10:05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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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起诉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下称康文森公司)的确认不侵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一审有果。法院认定,首先许可专利为被告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 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原告华为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其次,许可产品是华为公司的移动终端产品,即手机和有蜂窝通信功能的平板电脑;再次,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许可产品,以及在许可产品上使用许可专利;最后,许可费率问题上,华为公司需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的费率为: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18%。并且,华为公司仅需就“用于为组播内容提供选择分集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ZL200380102135.9)专利技术方案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率。其中该案判决逐一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性”的评价方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基准费率的测算方法而引发了广泛关注。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本报记者就该案联系了华为公司相关人员与康文森公司代理律师,双方均表示,目前不便发表意见。

通信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由于涉及技术较为复杂、标准必要专利存在必要性认定难、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有待细化等原因,在计算专利许可费率上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在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永华看来,标准必要专利规则的核心问题是平衡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一方面要通过保护专利权来鼓励创新,一方面还要避免专利劫持,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获取过高利益而损害行业甚至消费者的利益。立法和司法机关一直在这个领域里面做着艰难的平衡。此外,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高发的现状也给标准制定组织提出了挑战,希望标准制定组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能肩负起更大的责任,注重标准制定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标准的执行效率,平衡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的利益。

许可费率引纠纷

据了解,该案涉及的三件专利均应用于终端设备和网络设备之中,其申请人均为诺基亚公司,后经授权许可,专利权人成为康文森公司。

2014年,康文森公司通过购买获得诺基亚公司部分标准必要专利后,致函华为公司称,华为技术公司使用的多件2G、3G、4G等通信标准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需要获得其授权许可。之后,两公司多次沟通,但均未达成一致。

2017年2月,康文森公司又以公开信件的形式致函华为技术公司,称华为技术公司所提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同年7月,康文森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华为技术公司及其英国关联公司,请求英国法院判定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犯其4件英国专利,裁定其全球专利包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2017年12月,康文森公司向华为技术公司提供了其主张标准必要专利的清单,该清单包括其在中国获得授权的10族11件专利,目前状态均为有效。同月,华为技术公司致函康文森公司,要求其在中国法院就中国专利权提起诉讼。

2018年1月,华为公司认为康文森公司怠于针对其中国专利在中国行使诉权的行为,造成华为移动终端产品是否侵权处于模糊状态,遂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确认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为由,诉至南京中院。与此同时,华为公司还就上述三件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三件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康文森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案件仍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院认定必要性

该案中,法院首先对被告声称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进行了认定。三案涉及的要确认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的专利共14族15件,专利权人均为康文森公司。其中,已有8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对于剩余的7件有效专利,法院逐一进行了必要性分析,将专利权利要求与3GPP(即蜂窝网通信标准制定组织)标准规范进行比对分析。如果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可以在标准规范中找到对应,则认定该权利要求为“标准必要”;如果权利要求有任何一个技术特征不能在标准规范中找到对应,则认定该权利要求为“非标准必要”。经过比对分析,南京中院认为,7件专利中,名为“用于为组播内容提供选择分集的系统和方法”的专利属于3GPP标准下关于4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

该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为专利许可费率。在确认许可费率上,法院采纳了华为公司主张的自上而下法来计算FRAND许可费率,而未采纳康文森公司主张的可比协议法。因此,法院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中国费率的计算公式为:单族专利的中国费率=标准在中国的行业累积费率×单族专利的贡献占比。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平衡利益是核心

标准必要专利是专利与标准结合的产物,同时也带来了两个复杂法律体系的叠加,成为专利理论发展的最前沿、最复杂的领域之一,而由此引发的侵权诉讼更是备受关注。“该案的判决一是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性’的评价方法,即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标准规范比较,如果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可以在标准规范中找到对应,该权利要求则为‘标准必要’;二是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基准费率的测算方法。”张永华表示。

近年来,我国企业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并不少见。在张永华看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目前,标准必要专利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为了获得更多许可费,尽量多声明而造成的标准必要专利过度披露问题。目前,标准必要专利完全依赖专利权人自己的声明,标准制定组织并不去识别声明的准确性。同时,由于每一件标准必要专利对于终端产品的贡献率几乎是无法计算的,无奈之下只能平等对待每一件专利,在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贡献率时只能先确定一个累积贡献率,再按数量平均计算每个专利的应得费率,这也是权利人过度披露的“动力”之一;同时,由于“FRAND原则”比较笼统,何为公平、合理很难认定;此外,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收取许可费的多少会受其市场竞争地位和话语权等因素影响,而这些不确定因素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高发。

在张永华看来,法院的判决紧紧抓住了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核心,就是既要“对创新提供适当的鼓励”,又要“避免专利劫持”,虽然司法机关不断在判例里推进规则的进一步明确,但仍然无法改变“FRAND原则”的模糊性,无法改变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高发的现状。这就需要标准制定组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肩负起更大的责任,在注重标准制定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到标准的执行效率,更好地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张彬彬)

(责编:林露、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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