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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品牌來華如何念好“知識產權經”?

2019年09月18日09:2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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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洋品牌來華如何念好“知識產權經”?

近日,備受關注的新百倫商標糾紛案有了新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上訴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下稱新平衡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第三人周樂倫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新平衡公司的上訴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865609號“百倫”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核准注冊的裁定得以維持。 此前,新平衡公司在華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與周樂倫展開激烈的商標權屬爭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新百倫公司侵犯了周樂倫的商標專用權,判決新百倫公司賠償500萬元,停止使用“新百倫”商標。作為國際知名運動鞋品牌,新平衡公司自進入中國市場以來,深受知識產權問題困擾,商標問題始終成為懸在其頭上的達克摩斯之劍。 有業內人士表示,外國品牌在進入中國市場前,要重視對中國法律的學習和了解,做好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工作。如果發現其商標或者准備使用的中文商標已經被注冊,應及時調整有關策略,防范侵權風險。

訴爭商標被維持

訴爭商標由潮陽市工商經濟發展總公司鞋帽公司於1994年8月申請注冊,1996年8月獲准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訴爭商品獲准注冊后,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核准轉讓給周樂倫。 引証商標一為第175153號“NEW BALANCE”商標,由新平衡公司於1981年10月提出申請,1983年4月獲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等商品上。引証商標二為第749744號“NEW BALANCE”商標,由新平衡公司於1993年11月提出申請,1995年6月獲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衣服等商品上。 2015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該案實體問題適用我國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我國2014年商標法。訴爭商標“百倫”文字本身所表示內容並無任何貶義或其他消極含義,新平衡公司未提交証據証明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同時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時間距訴爭商標注冊日已超過5年,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証據亦不能証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存在惡意,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於新平衡公司另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鑒於該案訴爭商標獲准注冊日期早於2014年商標法的實施時間,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法院對新平衡公司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於第865609號“百倫”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下稱被訴裁定)。

訴訟請求遭駁回

新平衡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實體問題的審理適用2001年商標法。訴爭商標不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了新平衡公司的訴訟請求。 新平衡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上訴理由包括:新平衡公司已提交引証商標於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大量使用証據以及周樂倫是商標惡意搶注人的証據,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不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屬於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周樂倫及其家族成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長期抄襲、復制、搶注他人知名商標,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新平衡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日期距訴爭商標獲准注冊日已超過五年,且提交的証據未能証明訴爭商標申請及獲准注冊時存在惡意注冊的情形,也不足以証明引証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已達到馳名程度。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不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無不當。 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該案中,在案証據並不能証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之時採取了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故對新平衡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新平衡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提前布局是關鍵

新平衡公司作為國際知名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后,其知識產權之路頗為曲折。先是自己的中文商標“紐巴倫”被代理商搶注,失去中文商標,導致其被迫退出中國市場﹔再次進入中國市場后,又遭遇商標侵權訴訟,被法院判賠500萬元,再次失去中文商標。近年來,新平衡公司發現自己的英文商標在中國市場被侵犯后,屢次提起訴訟,並打贏了多場官司。

作為國際知名品牌,新平衡公司在進入中國市場后,為何在知識產權方面如此“水土”不服,屢屢受挫?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新平衡公司沒有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及時對其准備使用或者已經使用的中文商標進行注冊,不注重對自身商標的保護,是造成今天被動局面的主要原因。商標代表著一個企業的商譽,新平衡公司作為國際知名品牌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應該想到,要在中國市場發展壯大,應該注重商標的保護和開發。”

那麼外國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在知識產權方面應該做哪些准備才能有效防范侵權風險,從而實現更好的發展呢?

趙虎建議,首先應該重視中國市場,在國外注冊商標的時候也應在中國提起商標注冊。此外,在中國注冊商標的時候,不但考慮到其已經使用的外文商標,也應該考慮到中文商標,確定中文商標之后要及時注冊。 其次,在中國開拓市場之前應完成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工作。如果發現其商標或者准備使用的中文商標已經被注冊,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關措施。例如,如果是有人惡意注冊,則可以提起商標無效、商標撤銷等程序﹔如果僅僅是巧合,則可以通過購買商標等方式來實現知識產權布局。

再次,在商標注冊之后還要積極主動地維護商標品牌,對於侵犯其商標權的行為要及時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最后,國外品牌進入中國之前應該學習中國的法律,或者聘請中國的法律專家幫助做好相應的法律工作。在進入中國市場后,對於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一定要符合中國的法律,不要因為不了解中國的法律規定而喪失應該擁有的救濟權利。 趙虎指出:“重視中國市場,了解中國法律,對於國外品牌特別重要。一個企業做好產品和服務固然重要,但是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不容忽視。” (本報記者孫芳華)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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