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向傍名牌者說“不”
“傍名牌”曾經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徑”,這讓很多品牌不得不預防性地注冊很多與本品牌相似的商標。但是這種行為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輿論譴責,如今則面臨著法律的嚴懲。不久前,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生產銷售行為被認定侵犯“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前者立即停產並賠償損失。
自家產品本來與名牌毫無關系,卻偏偏要以惡意模仿或混淆視聽的方法,在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上“傍”靠名牌,以期影響和誤導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認知。“傍名牌”不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當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此次最高院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的“九糧液”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責令其立即停產並支付賠償金900萬元。無疑是以現實判例宣示對“傍名牌”說不,其維護良性競爭、保護知名品牌的導向意義值得關注。
“五糧液”告贏“九糧液”,顯然具有李逵擊敗“李鬼”“山寨”不敵名牌的正能量效應,但贏得這場“品牌保衛戰”卻經歷了長達6年的時間。雖說人們可以以“遲來的正義”和“好飯不怕晚”聊以自慰,但此案的一波三折也告知了人們一個客觀社會現實,那就是“傍名牌”之所以任性泛濫,其關鍵誘因就在於其侵權成本過低和維權成本太高。這應該被視為依法破解“傍名牌”頻發現象的突破口和著力點。
“傍名牌”希冀能夠唬人和規避打擊,靠的就是模仿、混淆的“打擦邊球”伎倆。眾所周知,知名品牌本身就是商品價值、企業財富,是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這無疑會讓一些沒有正當競爭意識的不良企業萌生“蹭熱度”“搭便車”的歪腦筋。比如你用“康師傅”我用“康帥博”,你有“雪碧”我就用“雷碧”,看似兩個品牌,卻宛若孿生兄弟,這既讓消費者容易混淆,也極易讓執法者在司法實踐中陷入糾結,這也許正是此案幾經反復、曠日持久的原因所在。但狐狸終究是會露出尾巴的,也正是“濱河九糧液”中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三字突出,以及“液”“春”等字樣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產品近似等細節,讓其明顯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暴露無遺。
最高院判決“九糧液”侵權的一錘定音,厘清了“傍名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屬性,這既是對熱衷於“傍名牌”者的警示與正告,同時也為全國法院系統審理“傍名牌”類案件提供了標杆與示范。(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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