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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商標系列糾紛全面和解

2019年09月12日10:3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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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握手言和尋求共贏

一方為致力於“為法律人提供美好的工作體驗”的法律內容服務提供商,另一方為致力於“讓法律成為中國人的生活習慣”的法律科技服務提供商,雙方原本使用於不同業務領域的“法寶”系列商標,因各自領域的逐漸滲透、交錯和融合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權利沖突。2014年以來,雙方糾葛持續發酵。

近日,雙方持續5年的“法寶”商標系列糾紛以和解與合作的方式畫上了句號。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大英華)與上海百事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百事通)就所有糾紛達成一攬子和解方案,並簽署了合作協議——北大英華和上海百事通將全面終止所有法律程序,北大英華加強完善“法寶”系列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權利體系,上海百事通以“百事通”商標為新的商標戰略開啟互聯網時代更符合業務運營發展的品牌建設新路徑。

化解紛爭開啟合作新篇章

北大英華總經理趙曉海介紹,該公司是一家法律信息與知識內容提供商,自1999年12月注冊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法律信息與知識工程、法律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服務、智慧在線法學教育培訓、法治傳媒和法律國際文化交流事業,為社會提供法律信息內容及網絡應用平台。2001年1月至今,北大英華在第9類、第16類、第35類、第36類、第41類、第42類、第45類商品及服務上對“北大法寶”與“法寶”等商標進行了布局。

作為國內首家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法律信息服務企業,2006年8月注冊成立的上海百事通致力於運用“法律+科技+運營”復合能力,構建創新法律服務生態集群,為政府公共法律服務、企業、個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多元化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方案。上海百事通董事長馮子豪介紹,2008年5月,上海百事通在第38類服務上申請注冊包含“法寶”字樣的商標,隨著業務的迅速發展,又在第9類、第16類、第35類、第36類、第38類、第41類、第42類、第45類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百事通法寶”“法寶”及“fabao”等商標。

近年來,上海百事通與北大英華的業務領域逐漸開始滲透、交錯和融合,雙方不可避免地圍繞“法寶”商標產生了沖突。2014年,糾葛浮現伊始,雙方曾意圖通過友好協商、建立合作關系等方式予以解決,但最終未能達成合作。此后,雙方圍繞“法寶”商標陷入多件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民事訴訟及商標權屬糾紛之中。

隨著糾紛持續發酵,上海百事通與北大英華曾一度陷入僵局。據了解,截至2019年初,雙方之間的訴訟案件多達17件,其中民事案件2件,行政案件15件,涉及10余件商標,還有涉及4件商標的無效宣告糾紛。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重新搭建起了友好溝通協商的橋梁。”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龐正忠介紹,今年4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龐正忠帶領律所知識產權團隊,通過邀請相關知識產權專家向雙方高層分析建議有關商標品牌互聯網時代使用和運營的新趨勢和新策略等方式,組織北大英華與上海百事通進行了數輪談判,雙方逐漸消除了分歧,最終達成一攬子和解方案及深度合作共識。

7月9日,北大英華與上海百事通正式簽署了和解協議書。7月23日和25日,雙方兩件民事訴訟案件在二審階段均以調解的形式結案。9月6日,雙方簽署了合作協議,達成了“北大法寶”及“法寶”支持百事通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的具體合作以及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進一步深度合作的共識。

至此,北大英華與上海百事通之間的“法寶”系列商標糾紛,以雙方開啟合作共贏的新篇章而徹底化解。

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引熱議

回顧北大英華與上海百事通之間的“法寶”系列商標糾紛,雙方既有市場競爭與利益沖突,也有戰略合作契機交匯,二者最終找到了利益的最大公約數與合作的契合點,不僅化解了所有糾紛,還達成了深度合作共識,有利於雙方利用各自業務優勢實現互補合作、互利共贏,也為如何妥善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有益借鑒。

2015年10月13日,十八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從法院系統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體系,上升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行動。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總結了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發展的歷史經驗,明確了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對完善訴調對接平台建設、健全訴調對接制度、創新訴調對接程序、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等提出了系統的指導意見。

“法律作為一種工具,是服務商業的,且可以解決節點性的問題,而商業是空間與時間上的內容。對於商事糾紛的解決,盡管司法本身具有權威性、嚴謹性、公正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此情況下,調解才是更好的方式。”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北京陽光知識產權調解中心首席專家宿遲提出,對於執法人員而言,了解商事規律、企業痛點與發展理念,能夠幫助其解決更多問題,使法律爭端通過友好協商、商業合作等方式進行化解。“兩家企業各具特色,北大英華在傳統法律業造詣深厚,而上海百事通更具有法律科技與市場運營的特色,兩家企業的深入合作,前途將不可限量。”

“商事調解迅速發展,調解比例不斷提高,其原因離不開政策的支持、業界的參與、機構的設立。”在中國工業和信息化產業調解中心執行主任趙曉謙看來,調解本身具有高效、保密性、結果可預期等特點,最重要的是其具有明顯的修復功能。相較之於對簿公堂,握手言和的調解方式更加溫和,修復作用更加明顯,而對簿公堂的訴訟后期還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等問題。

“在AI場景下,知識產權是最重要的保護對象,知識產權帶來的訴訟就可能成為一個巨大的創新成本。北大英華和上海百事通的糾紛和解,不僅降低了知識產權調解和新技術創新的成本,也降低了AI技術向市場運營的交易成本。”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學副教授劉朝從科技與創新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角度分析表示,知識產權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往往是正向激勵的,而訴訟對原告與被告的知識產權發展都是負向的激勵,北大英華和上海百事通達成和解並促成全面合作,把負向激勵迅速轉化為了正向激勵,也為AI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了范例。

“洞悉雙方糾紛原因,找到‘症結點’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重要基礎。雙方市場重合或交錯可能導致產生知識產權沖突,知識產權糾紛的提起源於企業對商譽保護的重視,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有利於肅清市場環境、維護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龐正忠表示,探求雙方共同利益,找到“制高點”,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關鍵驅動力﹔把握雙方糾紛節奏,踏准“時間節點”,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重要條件﹔搭建溝通橋梁,善用“支撐點”,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重要方式,有利於節省維權成本和司法資源。(王國浩)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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