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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戲直播:知識產權秩序亟待規范

2019年09月06日08: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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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游戲直播:知識產權秩序亟待規范

“游戲直播畫擁有版權嗎?直播、錄播或者轉播他人游戲屬於合理使用還是構成著作權侵權?直播平台如果惡意‘挖角’主播,將涉及哪些法律問題?”……8月31日,在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主辦的“游戲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討會暨游戲直播行業白皮書發布會”上,來自國內多所知名高校的知識產權專家學者就游戲直播行業出現的多種新類型法律問題展開了討論,吸引了百余名與會聽眾的關注。

近年來,我國游戲直播行業取得迅猛發展,創造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和發展前景。然而,不容忽視的是,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諸多知識產權保護新問題,並引發了系列訴訟。為此,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推出課題研究,對外發布《游戲直播白皮書》(下稱白皮書),對游戲直播行業面臨的版權保護等進行了梳理,並提出要規范直播行業的競爭秩序,需從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平台的版權治理等多個角度入手。

糾紛類型復雜多樣

在巨大的市場前景下,游戲直播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知識產權訴訟頻頻發生,而這些訴訟既涉及游戲直播平台之間的糾紛,也涉及游戲公司與直播平台或者短視頻平台之間的爭議,爭議焦點復雜多樣。

比如,在涉及主播游戲解說能否構成新作品問題上,當事人的爭議較大,較為典型的案例是武漢魚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魚趣公司)起訴朱某、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斗魚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對於該案,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主播的游戲解說有構成作品的可能性,依情況決定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此,白皮書撰寫人之一、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認為,游戲解說具備構成作品的可能性,但應根據具體解說內容進行個案判定,如果主播解說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則會構成作品﹔但若該種口頭表達過於簡單、簡短或為生活中長期重復的表達,則無法認定為具備獨創性的作品。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短視頻行業的迅速發展,一些主播或用戶隨意剪輯、搬運、抄襲游戲短視頻等內容,並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由此引發相關訴訟。較為典型的案例是愛奇藝起訴華數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在此類訴訟中,多數被訴侵權平台希望通過主張合理使用抗辯,從而使其未經許可的傳播行為免責。

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蔣舸認為,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個目的是克服因無法有效獲得權利人授權而影響作品利用的問題。在游戲直播以及游戲短視頻領域,權利人身份明確,使用利益巨大,使用者能夠合理預見未經許可的作品使用行為會嚴重損害權利人利益,從而尋求事前許可。目前受關注的游戲短視頻糾紛,針對的都是商業化、大規模使用行為,獲利的主要是各個直播平台而非僅僅分散的玩家和上傳者,這種未經授權的商業化、大規模游戲直播行為和短視頻傳播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新型問題有待明確

在司法實踐中,在涉及游戲直播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在涉及直播、錄播和轉播游戲畫面引發的糾紛中,游戲畫面是否構成“類電作品”往往成為此類案件的最大爭議焦點。較為典型的案例是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廣州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及今年年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針對騰訊公司起訴今日頭條和西瓜視頻等作出的行為保全禁令等。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叢立先認為,一般情況而言,游戲畫面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思想表達,網絡游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作品”,這從目前的多個司法判決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就可窺見一斑。他同時指出,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游戲畫面作為競技結果的簡單呈現,則無法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優秀主播能夠為游戲直播平台帶來巨大的觀看流量,而成為各大游戲直播平台爭奪的“重要資源”,平台之間的競爭也從“爭地盤”過渡到“搶人”。在此背景下,游戲直播平台間的惡意“挖角”現象越來越多,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黃玉燁認為,通過高薪方式可以快速聚集特定領域的優秀人才,這是一種高效的投資和競爭方式,有利於自身企業的發展,但同時也極大地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讓對手失去競爭優勢資源。如果直播平台通過利誘等方式,將競爭對手培養的極具商業價值的主播進行“挖角”,這破壞了正常的網絡游戲直播市場競爭秩序,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這從斗魚平台起訴全名TV直播平台等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判決就可窺見一斑。

針對游戲直播行業頻頻出現的上述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白皮書建議,首先,進一步細化著作權法的有關法律條文,順應技術和產業發展的新需求。破解實踐中關於“獨創性高低”的認定難題,重新審視“電影作品”“錄像制品”的分類﹔明確在線內容分享行為的法律性質﹔完善平台的版權治理,重新考察平台注意義務的認定。其次,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競爭秩序、提升契約意識等角度出發,理順游戲直播行業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明晰作品使用規則和免責條件,出台一部專門性的涉及網絡游戲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再次,在網絡游戲的行政監管及執法層面,進一步完善及細化相關規章及政策規定,帶動行業的精細化監管。最后,應強化對主播權益的保障及行為的約束,強化對直播內容的審核。相關主體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推動建立游戲直播行業的自治組織,使自治組織發揮更有效的自律功能。(本報記者姜旭)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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