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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這件“泰諾林”商標美國強生公司與廣東一企業鬧到法院

2019年08月20日09:2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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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了這件“泰諾林”商標,美國強生公司與廣東省一家企業鬧到了法院!

提及解熱鎮痛類非處方藥品牌“泰諾”或“泰諾林”,很多人並不陌生。而圍繞著注冊使用在醫療器械類商品上的一件“泰諾林”商標,美國一家知名醫療衛生保健品及消費者護理產品企業與中國廣東的一家生物醫藥行業經營者之間產生了一場紛爭。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進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二審判決,陸豐市康福來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康福來公司)的上訴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康福來公司申請注冊第13186226號“泰諾林”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具有明顯復制、摹仿強生公司知名商標及不正當利用強生公司商譽的故意,不僅會損害強生公司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康福來公司於2013年9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准注冊使用在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體溫計、奶瓶、吸奶器等第10類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6年8月15日,強生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泰諾”與“泰諾林”等7件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理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7年9月23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據此,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康福來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康福來公司作為一家生物醫藥等行業的普通經營者,其在第3類、第5類、第10類、第32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近50件商標,其中包含大量與他人在先使用的“顏如初”“鳳仁堂”“拜唐蘋”“泰諾林”等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攀附他人商譽、聲譽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明顯,這種囤積商標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擾亂了商標的注冊秩序、管理秩序,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康福來公司的訴訟請求。


  康福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商標申請人採取大批量、規模性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行為。該案中,康福來公司申請注冊大量包含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標及不正當利用他人商譽的故意,不僅會損害相關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據此,法院終審駁回康福來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暢瑋麗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撤銷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要考慮其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實踐中,非基於生產經營需要,大量注冊與他人知名商標、企業名稱、字號、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傍名牌”行為,被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一致認定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該案中,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即屬於較為典型的非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通過惡意注冊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強生公司提交的証據証明,與訴爭商標相同的“泰諾林”商標為強生公司的在先知名商標,結合訴爭商標注冊人康福來公司的經營范圍,其作為生物醫藥等行業的普通經營者,在第3類、第5類、第10類、第32類等多個不相關的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近50件商標,已經明顯超出其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且康福來公司除注冊訴爭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大量與他人在先使用的“顏如初”“鳳仁堂”“拜唐蘋”等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損害了強生公司等多個不特定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在該案中,康福來公司並未提供有效証據証明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正當理由。

該案中,康福來公司具有明顯復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標及不正當利用他人商譽的故意,不僅會損害相關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康福來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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