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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翻新商品有何侵權風險?聽專家說

2019年08月12日09:3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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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出售翻新商品有何侵權風險?聽專家從1947年美國“火花塞案”說起

  現實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很多企業收購二手商品后,對其部分零件或整體進行更換或翻新,但仍然用原來貼附的商標重新銷售。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存在商標侵權風險?

  早在1947年,美國的一個判例就對此作出了回答,該案就是美國商標法史上著名的“火花塞案”。該案中,被告收集原告生產的冠軍牌火花塞,翻新后再次保留原告的冠軍品牌字樣銷售,並添加了“完美工藝翻新”“質量保障”等字樣。對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一,被告保留原有商品商標是可以的,否則,這會造成不合理的結果。例如,美國有非常繁榮的二手車市場,如果禁止翻新車使用原來的商標,這會給很多收入有限但又想買二手車的人帶來困擾。第二,盡管翻新會導致相關商品的質量低於原品牌的新產品,但二手商品的購買者對此心中有數,因為他們就是沖著二手貨便宜而前來購買,因此心中對於二手產品質量狀況早有預期,所以隻要在二手翻新物品上充分披露“二手翻新”的信息,那麼,沒有去除原有的品牌標識,並無不合理之處。

  “火花塞案”作為美國二手物品商標使用的一個經典的裡程碑案件,對美國乃至全世界都產生了深遠影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二手翻新物品可以使用原有商標,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如果某些二手產品被翻新的是該物品的關鍵部分,就不可以繼續使用原來的商標,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對於酒類商品的“舊物翻新”。例如,張三大量收購茅台酒瓶后進行翻新處理,然后灌裝自己制作的米酒后,對外以正品茅台酒的半價出售,那麼,對於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侵犯茅台酒廠商標權的行為,如果數量足夠多,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於此類二手物品的舊物翻新不可能在酒瓶上標注“二手米酒,慎重”這樣的提示信息﹔另一方面在於,酒類商品的核心內容在於酒水本身,而非外面的包裝,因此,此類商品的“舊物翻新”,實際上是完全更換了商品的實質部分,已經不是“翻新”,實為替換,因此不能繼續使用原來商品的商標。又如,李四經營一家通訊器材店鋪,購入大量某知名A公司生產的A品牌手機的外殼后,配以山寨手機的機體,然后以A品牌翻新手機的名義對外出售,按照前面的討論,盡管其已經告知了消費者此為“翻新手機”,但在核心或者主體部件上,他欺騙了消費者,使得后者誤以為這是A品牌的二手機,因此同樣構成商標侵權或者犯罪。

  與之相對的是,如果李四購入的確為A品牌手機的二手機,並在翻新后對外當成A品牌翻新手機出售,就應當視為一種合法的行為。這是因為,商標使用的混淆可能性和對消費者的欺騙是構成商標直接侵權的實質性條件和最終判斷標准,在李四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手機的實際組裝狀況的前提下,李四並沒有假冒手機商標的行為,也並不以牟取手機新品價格為目的,消費者對商品的認識並沒有發生混淆和誤認,A公司的商譽沒有被不當損害,李四的產品責任明晰,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得到了保障。從市場份額來看,李四取得的是二手機的市場份額,並沒有不當擠佔A公司銷售新手機的市場份額,不正當競爭關系並未產生。在這種情況下,李四的行為是對二手手機的一種簡單修復和組裝,而這種修復和組裝后銷售的行為,雖然涉及到了對手機商標的使用,但由於並非用於新品銷售,而且手機內核和外殼的確都是購自A公司,單獨來看A公司對兩者的商標專用權均已窮竭,李四將其簡單組裝后銷售,如同將A公司的產品當成原料配件組裝為一個新的產品,隻要在銷售時區分清楚與A公司的真實關系,消除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應當認為屬於商標權合理使用的范疇。(袁博)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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