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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注冊“JD”商標遭駁?

2019年08月02日09:3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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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上京東,省錢又放心。”提及電子商務平台“京東(JD)”,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2013年3月,“京東商城(360buy)”更名為“京東(JD)”﹔2014年5月,“京東”以“JD”為股票代碼在美國納斯達克挂牌上市。然而時隔多年,歷經商標駁回、駁回復審及行政訴訟程序,擁有多件“京東JD.COM”商標的北京京東三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卻仍未能化解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服務上的“JD”商標缺位的尷尬。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一份判決書顯示,京東公司關於其申請注冊的第22258540號“JD”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主張最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屬於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注冊申請接連被駁

據了解,京東公司於2016年12月14日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外圍設備、網絡通訊設備、眼鏡、動畫片等第9類商品上。

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認為,訴爭商標與在先提出注冊申請的第21648115號“JD”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識別為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據此,原商標局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京東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起復審申請,並提交了引証商標信息頁及申請流程、京東公司基本情況及其名下商標信息、京東公司及“京東”品牌獲得榮譽情況等相關証據,其主張引証商標被駁回注冊申請后申請人未提出復審申請,引証商標已不構成訴爭商標獲准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同時,京東公司稱其名下已有“JD”商標在第9類及其他類別的商品上獲准注冊,“J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顯著特征,而且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能與引証商標相區分。綜上,京東公司請求准予訴爭商標初步審定。

中國商標網顯示,引証商標由常熟小紫逸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小紫逸公司)於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外圍設備、手提電話、照相機、眼鏡等第9類商品上。經審查,原商標局決定駁回引証商標的注冊申請,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並未申請復審。

經審查,原商評委認為,引証商標經原商標局在注冊程序予以駁回,已不構成訴爭商標獲准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但是,訴爭商標由英文字母“JD”構成,注冊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外圍設備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識別為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京東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此外,依據個案審查原則,京東公司其他獲准注冊的商標與該案情況不同,並非訴爭商標可獲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綜上,原商評委於2018年4月27日作出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

京東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且京東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經過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征。同時,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其他商標並存的情況並非該案訴爭商標獲准注冊的當然依據。綜上,法院於2018年11月5日作出駁回京東公司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京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於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商標顯著特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標志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以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該案中,訴爭商標由未經設計的字母“J”和“D”組成,注冊使用在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外圍設備等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屬於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針對訴爭商標是否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判斷某一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標志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標志實際持續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銷售規模等經營情況﹔標志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標志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具體到該案,法院認為京東公司提交的証據或未體現訴爭商標所標注的商品來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體現的多為對“京東JD.COM”等商標的使用,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經過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

對於京東公司提出的審查標准一致性原則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商標評審採取個案審查原則,商標注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使獲得初步審定,其后還有商標異議制度,獲准注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商標無效等制度的考驗,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標審查的結論可能還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商標審查受到其形成時間、形成環境、在案証據情況等多種條件影響,京東公司主張的其他商標的申請、審查、核准情況與該案沒有必然關聯性,不能成為該案的定案依據。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京東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京東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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