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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貿區首批涉平行進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公開宣判

2019年07月30日09:3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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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東自貿區首批涉平行進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公開宣判

平行進口商品的知識產權糾紛定性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較大爭議。近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下稱“南沙自貿區法院”)公開宣判廣東自貿區首批涉平行進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法院一審認定,涉案產品平行進口不違法,據此駁回了原告歐寶電氣(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歐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的處理將為同類案件提供寶貴的審判經驗,亦將對相關行業的經營模式起到一定指引作用。

歐寶公司訴稱,德國OBO Bettermann GmbH& Co.KG.公司(下稱德國OBO公司)分別於2006年、2011年在中國陸續分別取得第3214870號“OBO”、第G663678號“OBO”注冊商標。

歐寶公司是德國OBO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全資子公司,德國OBO公司授權歐寶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同時授權歐寶公司單獨以自己名義進行商標維權。

歐寶公司稱,其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從德國進口,再自行銷售或通過區域授權經銷商銷售。該公司在2017年12月發現,廣東施富電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施富公司)出售標有涉案商標的防雷器用於某個大型建筑項目,而這些防雷器並非歐寶公司或其經銷商所售。

施富公司辯稱,涉案產品均由德國OBO公司授權的企業生產,其通過合法報關手續從新加坡合法經銷商處進口,涉案產品屬於正品而非假冒產品。施富公司沒有侵犯歐寶公司的商標權利,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介紹,目前,我國部分自貿區,如南沙自貿區正在開展平行進口車的試點工作,對平行進口車的銷售監管,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然而,對於其他類型的平行進口產品,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文件,該案中的防雷器正是如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施富公司銷售的進口產品均由德國OBO公司生產,屬於正品。司法實踐中,施富公司銷售的進口產品屬於“平行進口”產品。我國商標法對此類產品的定義和合法性尚無相關明確規定,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在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不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情況下,銷售可與國內產品相互替代的涉案進口產品並不損害商標質量保証功能。施富公司通過正常的交易行為進口了由德國OBO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的涉案產品,履行了正常的進口報關手續,並未違反我國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應受到司法否定性評價。

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進口行為沒有損害或扭曲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市場中享有的選擇權,故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南沙自貿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判決駁回歐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告訴本報記者,該案的審理思路是基於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與基本價值,順應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旨在實現商標權利人、經營者,以及消費者間的利益平衡。無論是商標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均是基於全局性的多元利益協調均衡,而並非某一利益的最大化。審判實踐中,法院應注重發揮競爭政策作用,為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營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營商環境。

記者從南沙自貿區法院獲悉,歐寶公司已就該案提起上訴。(本報記者 孫芳華 通訊員 王君 梁穎)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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