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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老孫”遭遇商標煩心事

本報記者 王國浩
2019年07月19日16:2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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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怪,吃俺老孫一棒!”圍繞孫悟空這句“口頭禪”中的“俺老孫”及對應的拼音“ANLAOSUN”,浙江省一家企業與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間產生了一場商標糾葛。

歷時4年,雙方糾紛日前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金華市俺老孫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俺老孫公司)不能証明其主張的“俺老孫及圖”商標為其所有,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廖某軍申請注冊第8079486號“俺老孫ANLAOSU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不構成未經授權擅自申請注冊俺老孫公司的商標。

至此,俺老孫公司與廖某軍之間的權屬紛爭暫告一段落,訴爭商標在飲料制劑、啤酒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被撤銷。

是否搶注各執一詞

2010年1月26日,廖某軍、徐某良經核准投資設立了俺老孫公司,廖某軍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經營項目為批發預包裝食品。2010年2月8日,俺老孫公司在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辦証中心備案刻制公章。

時隔半個月后,廖某軍於2010年2月23日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1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飲料制劑、啤酒、花生牛奶(軟飲料)等第32類商品上。

2011年6月14日,俺老孫公司的經營項目變更為初級食用農產品銷售,股東除廖某軍、徐某良外,增加了葉某勇、廖某美、鄭某平、胡某紅。同年11月28日,俺老孫公司的經營項目變更為飲料(蛋白飲料類、其他飲料類)、罐頭(其他罐頭)的生產。

2012年8月24日,股東鄭某平退出該公司,潘某華、吳某忠成為該公司新股東。2013年9月3日,俺老孫公司全體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其中約定廖某軍、廖某美、潘某華、吳某忠、胡某紅(協議甲方)將其所持公司股份折價110萬元全部轉讓給徐某良、葉某勇(協議乙方),甲方所持有的“俺老孫”商標授權乙方用於庫存核桃乳10萬隻、花生牛奶13萬隻、米釀10萬隻包裝材料等內容。2013年9月16日,俺老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廖某軍變更為徐某良,股東變更為徐某良和葉某勇。

2015年7月16日,俺老孫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廖某軍在該公司任職期間未經授權,利用職務便利,私自以代表人的身份將俺老孫公司的商號或商標“俺老孫”以個人名義予以申請注冊,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的惡意搶注被代表人商標行為。

在商標評審程序中,俺老孫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及企業變更登記資料、廖某軍名下的訴爭商標與第11644656號“孫悟空圖形”商標具體信息查詢單、俺老孫公司與他人在2010年1月23日至30日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以及產品調撥單、產品外包裝及產品圖片、俺老孫公司所獲榮譽証書復印件、俺老孫公司財務會計出具的証明等。

廖某軍向原商評委提交了“俺老孫及圖”商標設計証明等証據材料,主張其於2009年底便籌劃訴爭商標的注冊事宜,於2010年2月21日正式通過商標代理機構提出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獲得法定申請日期為2010年2月23日。同時,其與徐某良申請企業名稱預核准的原企業名稱為“金華市優樂美食品公司”,因該名稱未獲核准,鑒於廖某軍將擔任俺老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同意將其正在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的中文“俺老孫”三字作為企業字號再次申請核准。而且在訴爭商標獲准注冊后,其無償許可給俺老孫公司使用,其他公司股東對此自始知情且均無異議。

証據效力成為關鍵

雙方爭議為廖某軍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是否系未經俺老孫公司授權,擅自申請注冊俺老孫公司的商標。對此,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廖某軍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名義將被代表人商標進行注冊的情形,遂於2016年8月11日裁定對訴爭商標在飲料制劑、啤酒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廖某軍不服原商評委所作無效宣告請求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俺老孫公司提交的產品銷售合同及產品調撥單等証據的真實性均不予採信,並認為俺老孫公司僅將“俺老孫”作為企業字號進行在先核准登記並不意味著其已將其作為商標進行了在先使用,其提交的在案証據均無法証明其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開始使用訴爭商標。

關於廖某軍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是否具有惡意的問題,法院認為,在廖某軍與徐某良共同經營俺老孫公司期間,廖某軍系俺老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雖以個人名義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但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其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且自2011年2月28日訴爭商標獲准注冊后至2013年9月3日俺老孫公司全體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日期間,無任何在案証據証明俺老孫公司曾對廖某軍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提出異議。同時,股權轉讓協議中不僅未對訴爭商標的權屬問題進行約定,而且其中關於“俺老孫”商標授權使用問題的約定,反而可以初步証明俺老孫公司的原股東對廖某軍將“俺老孫ANLAOSUN”注冊為商標的行為亦無異議。據此,法院認為在案証據無法証明廖某軍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搶注俺老孫公司在先商標的主觀惡意。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名義將被代表人商標進行注冊的情形,據此於2018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原商評委就俺老孫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俺老孫公司與原商評委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訴訟中,俺老孫公司主張被搶注商標為“俺老孫及圖”商標,並表示其核准成立前已經營一段時間,所提交的產品銷售合同是先有合同履行后又倒簽回去補簽的合同文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標法所指“被代表人的商標”雖然不以實際使用為要件,但應當能夠証明系為被代表人所持有的商標。而在該案中,俺老孫公司的公章出現在公司成立之前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上不符合商業慣例和法律規定,僅憑証明效力較弱的自制產品調撥單無法証明上述合同得以實際履行,且合同相對方在合同文本中僅有個人簽字,合同相對方的具體法律主體資格亦無任何証據予以佐証﹔在案並無証據証明俺老孫公司成立時股東之間對申請注冊商標事宜曾作出約定,且在無証據証明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系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下,至少可以証明“俺老孫”商標並非為俺老孫公司所有﹔企業字號與未注冊商標系不同的商業標識,發揮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俺老孫公司企業字號的獲准登記並不能當然得出該字號系其所有的商標之結論。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俺老孫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主張的“俺老孫及圖”商標為其在先所有的商標,廖某軍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未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名義將被代表人商標進行注冊的情形。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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