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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海風”分不清,法院終審辨真偽

2019年07月17日10:1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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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個“海風”分不清,法院終審辨真偽

  海風教育與海風升學有何關系,法院的一紙判決辨出了故意攀附他人商譽的侵權者。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上訴人河南海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下稱河南海風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風創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下稱風創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即判令河南海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風創公司“海風教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海風”字樣,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風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5萬元。

  兩個“海風”起糾紛


  風創公司旗下擁有海風教育在線教育平台,並於2015年4月28日注冊了“海風教育及圖”文字圖形商標,核定使用項目包括學校(教育)、函授課程、輔導(培訓)等。風創公司在線上、線下日常經營及宣傳中使用“海風教育”商標。


  河南海風公司成立於2017年9月,其在官方網站“海風升學”、服務協議書、業務資料、微信群中突出使用“海風升學”“海風”“河南海風”“海風教育”等字樣,從事輔導培訓、志願填報和自主招生咨詢等業務。


  風創公司認為,河南海風公司使用上述字樣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侵犯了風創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河南海風公司注冊並使用含有“海風”字樣的企業名稱,構成對風創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遂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下稱楊浦法院),請求判令河南海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海風教育”商標專用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海風”作為字號,並在河南海風公司的官方網站顯著位置連續30日發布聲明消除影響,賠償風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一審認定“蹭名牌”


  楊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風創公司享有涉案商標專用權,其權利受法律保護。河南海風公司與風創公司兩者提供的服務屬於相同服務,河南海風公司在其經營過程中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屬於侵犯風創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風創公司提交的証據可以反映其在包括河南在內的全國各地開展了廣泛的業務活動,‘海風教育’在社會層面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楊浦法院認為,根據風創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利在先,河南海風公司企業名稱注冊在后的事實,且相關証據顯示,河南海風公司在其成立之前,其主要人員即已經知曉“海風教育”品牌的存在以及風創公司在河南地區已經開展經營業務活動的情況,但河南海風公司仍以“海風”為其字號,可認定其存在攀附風創公司經營的主觀惡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風創公司沒有提交証據証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河南海風公司因侵權的獲利,故楊浦法院依據具體案情,綜合考量風創公司商標的知名度及其在河南地區業務開展的情況、風創公司的收費情況、河南海風公司經營規模和收費情況、河南海風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了賠償數額。


  據此,楊浦法院判決,河南海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風創公司“海風教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海風”字樣,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風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5萬元。

  被告上訴遭駁回


  一審判決后,河南海風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河南海風公司上訴稱,風創公司並未在河南地區開展實際經營,其主張權利的涉案注冊商標使用時間短、范圍小,並不具有知名度﹔其企業名稱系依法核准注冊且規范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所以其行為既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河南海風公司提供的系與教育、升學有關的服務,與被上訴人風創公司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相同或者類似。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系“海風”二字,上訴人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及相關服務產品、名片、與案外人簽訂的高考志願咨詢服務協議委托書等處,單獨或者混合使用“海風升學及帆船圖形”“海風升學”“河南海風”字樣﹔在“海風升學高一高二家長群”中使用包含“海風升學”“海風”字樣的名稱,發布的群內、朋友圈信息包含“海風”“海風升學”字樣﹔在相關合同名稱中使用“海風教育”字樣,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被上訴人提供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系,構成商標近似,侵犯了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風創公司主張權利的“海風教育”注冊商標核准注冊在先,河南海風公司含有“海風”文字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在后,並且在河南海風公司成立之前,風創公司經過其在包括河南在內的多個地區的經營和宣傳推廣,其注冊商標已經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河南海風公司成立前,其股東之一張某曾致電風創公司,並咨詢相關服務情況,故法院認為,河南海風公司的該主要成員在公司成立前已經明確知曉風創公司及其注冊商標。作為同業競爭者,河南海風公司在登記企業名稱時應當對“海風”文字予以合理避讓,卻仍將“海風”作為其企業字號予以登記注冊,主觀上具有攀附風創公司商標所承載商譽的故意。河南海風公司登記注冊含有“海風”文字的企業名稱后,開展與風創公司類似的經營活動,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故河南海風公司的行為構成對風創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馮飛 通訊員 陳穎穎)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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