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王老吉”與“加多寶”商標之爭再起波瀾

2019年07月08日08: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再起波瀾!“王老吉”與“加多寶”商標之爭為何發回重審?

“七月中氣后,金與火交爭。”進入7月,隨著氣溫逐漸升高,涼茶市場迎來了銷售旺季。作為佔據國內涼茶市場半壁江山的兩大品牌,“加多寶”與“王老吉”因商標侵權糾紛已纏斗多年。7月伊始,雙方之間再度燃起了“戰火”。 一年前的7月,針對“王老吉”商標權利人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方面)訴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等6家關聯企業(下稱加多寶方面)商標侵權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加多寶方面侵犯了王老吉方面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存在侵權主觀惡意,判令加多寶方面賠償王老吉方面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4.4億余元。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月1日晚上,加多寶方面發布了一則公告,稱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雙方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作出的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被裁定撤銷,並將該案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7月2日上午,王老吉方面發布聲明,亦稱其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裁定,並表示發回重審不意味著最終的判決。

雙方此番侵權紛爭始於2014年5月,加多寶方面曾一度提出管轄權異議及反訴,但其相關主張最終均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而該案是否會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而出現轉折,將有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重審結果。

案情為何山重水復?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17日作出裁定指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信的証據在內容與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為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重新對涉案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問題作出全面審查認定。

據悉,2014年5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王老吉方面訴加多寶方面商標侵權糾紛一案,加多寶方面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

2014年8月4日,法院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加多寶方面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加多寶方面不服,隨后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12月1日作出(2014)民三終字第10號民事裁定,維持原裁定。

在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未能如願后,加多寶方面又於2015年2月15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

2015年4月13日,法院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加多寶方面的反訴不予受理。加多寶方面不服,隨后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10月27日作出(2015)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裁定,維持原裁定。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加多寶方面還曾於2015年3月26日向法院書面申請追加其母公司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鴻道集團)作為第三人參與該案訴訟,但法院未予同意。2016年4月19日,鴻道集團向法院書面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該案訴訟,但其申請亦未能得到法院准許。

根據王老吉方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記載,其訴訟請求包括加多寶方面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犯“王老吉”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的經濟損失10億元。2015年1月22日,王老吉方面向法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索賠金額變更為29.3億余元。

2016年6月24日與2018年6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紛爭能否柳暗花明?

據了解,王老吉方面向法院提交7組共計81份証據,加多寶方面則提交了5組共計53份証據。該案庭審中,王老吉方面明確其所指控加多寶方面的被訴侵權行為,既包括加多寶方面於2000年協議屆滿之后在涼茶產品上雙面標識“王老吉”商標的行為,也包括加多寶方面於2011年12月起在涼茶產品上一面標識“王老吉”、一面標識“加多寶”商標的行為。 對於王老吉方面享有涉案商標“王老吉”的專用權、加多寶方面在2000年簽訂的商標許可協議履行期屆滿后至少持續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至2012年5月12日等事實,雙方沒有爭議,案件的焦點問日在於加多寶方面是否侵犯了王老吉方面對涉案商標“王老吉”享有的專用權、若構成侵權應如何確定賠償數額、加多寶方面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加多寶方面是否侵犯了涉案“王老吉”注冊商標專用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於2000年簽訂的商標許可協議屆滿之后,加多寶方面使用涉案商標“王老吉”的被訴行為既無法律依據,亦無合同依據,加多寶方面的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而且存在侵權主觀惡意。

針對該案的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王老吉方面請求按照加多寶方面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損害賠償的金額,且盡到了其舉証能力范圍內的舉証責任﹔加多寶方面不僅未盡舉証責任,且一再以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拒不提交相關財務賬冊,構成舉証妨礙,依法應負相應法律責任。考慮到在案証據及加多寶方面構成舉証妨礙等因素,法院認定加多寶方面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間的淨利潤為29億元,因為雙方對該案被訴行為的發生均存在一定過錯,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給予相應考量,賠償數額宜以加多寶方面在被訴侵權期間所獲利潤的一半即14.5億元為宜。

綜合上述因素及王老吉方面的合理維權費用証據,法院確定加多寶方面應向王老吉方面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4.5068億元,扣除加多寶方面於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間已向王老吉方面支付的商標許可使用費1012.28萬元,加多寶方面還應向王老吉方面支付賠償額共計14.405572億元,對於王老吉方面所主張賠償金額超出上述金額部分不予支持。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17日作出裁定認為,一審法院首先應當審查加多寶方面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未經商標權利人即王老吉方面許可,進而判定其是否應當據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作為一審法院確定該案賠償數額的重要証據,在內容上和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為認定該案事實的依據。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的一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本報記者王國浩)

(責編:林露、喬雪峰)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