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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特種兵”為何被叫停?

2019年05月10日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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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提及“特種兵”三字,很多人首先會想到影視作品中驍勇善戰的特種部隊。而看到“足球特種兵”時,你是否會將其與特種部隊產生聯想呢?

近日,針對因第21764001號“足球特種兵”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而起的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公眾在識別該訴爭商標的標志時容易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特種部隊產生聯系,若准予其申請注冊容易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據此,法院駁回長沙足球大世界體育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下稱足球大世界)的上訴。

根據法院上述判決,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得以維持,足球大世界欲在其主營的組織體育比賽等服務上注冊“足球特種兵”商標的願望最終落空。

能否作為商標使用?

據了解,足球大世界於2014年5月16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主要為體育賽事活動的策劃與組織及體育產品的開發、生產、加工、銷售等。2016年11月2日,足球大世界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體育教育、組織體育比賽、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提供體育設施、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等第41類服務上。

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訴爭商標與在先注冊的第14017364號“足球Q將”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且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影響。據此,原商標局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足球大世界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商評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文字構成、呼叫存在一定差異,共存不致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但是,訴爭商標中的“特種兵”是執行特殊任務的兵種的統稱,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訴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據此,原商評委於2018年3月21日作出復審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足球大世界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而且與訴爭商標近似的商標已被核准注冊,原商評委所作駁回復審決定違反了商標審查一致性原則﹔同時,足球大世界還稱原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錯誤,導致該公司產生訴訟相關費用。據此,足球大世界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所作駁回復審決定,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並判令原商評委賠償其誤工費、差旅費等共計2000元。

在一審程序中,原商評委向法院提交了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相關檔案。足球大世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了第7490068號“特種兵”商標的注冊信息,用以証明“特種兵”三字已經作為商標被核准注冊,原商評委應堅持商標審查一致性﹔足球大世界還提交了“特種兵”在百度百科中的釋義,用以証明將“特種兵”用作商標並無不良影響。

記者了解到,足球大世界所主張的第7490068號“特種兵”商標,亦曾因“有其他不良影響”之虞而被他人申請宣告無效。2018年6月,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將“特種兵”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為由,據此裁定對該商標宣告無效,后該商標的注冊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原商評委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

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在該案一審階段,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屬於我國商標法所指“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原商評委是否違反了商標審查一致性原則、原商評委是否應賠償足球大世界相應經濟損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特種兵”是眾所周知的兵種名稱,將其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將上述商品與軍事物資聯系起來,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被相關公眾認知為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特種部隊具有關聯,可能對我國的政治、軍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訴爭商標屬於我國商標法所指“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注冊申請是否違反審查一致性原則,與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間、訴爭商標的標識等因素密切相關,其他商標的注冊未經司法審查,不屬於訴爭商標應當予以核准注冊的當然依據﹔足球大世界主張因原商評委工作錯誤,導致該公司產生相關訴訟費用,應由原商評委賠償,並非該案的審理范圍。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8年9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足球大世界的訴訟請求。

足球大世界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在一審程序中原商評委回避舉証責任,應承擔舉証不能的不利后果﹔“特種兵”不是兵種的統稱或名稱,“足球特種兵”亦不是特種兵﹔原商評委失職導致該公司產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訴爭商標是否屬於我國商標法所指“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特種兵”為執行特殊任務的兵種,是眾所周知的兵種名稱,公眾在識別該標志時容易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特種部隊產生聯系,若准予其申請注冊容易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同時,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作為絕對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法定情形,除非該標志具體含義認知存在較大分歧,無法予以確定且客觀上並不會產生“其他不良影響”時,可以適當予以考量該標志客觀使用情況,而結合我國公眾的一般認知習慣,訴爭商標的標志本身含義並不存在認知分歧,足球大世界所提交的在案証據並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具有其他含義而不致產生“其他不良影響”。據此,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對於足球大世界的其他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足球大世界主張原商評委回避舉証責任並無相關法律依據,而其主張的原商評委失職導致其產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並非該案的審理范圍。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足球大世界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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